这位男子实在机智过人!在上海,他购买了一位女性房主的房屋,按照约定,需在两个月内支付500万元的首期款。然而,意外出现,女房东提出了更早的付款日期,男子未答应。于是女子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20%的违约金或解除协议。男子最终选择对簿公堂,索赔200万元的违约金,结果法院判决如下。 (以上案例源自上海一中院)会议中,手机一个接一个响起,宋宁成看了眼来电显示,犹豫片刻后离开会议室接听。对方是王小姐,声音急切:“宋先生,请于9月30日前归还我的房屋置换款500万元,我迫切需要偿还房贷。”宋宁成早已花尽心思寻找新居,经过几周的筛选,最终决定购买王小姐的房产。双方在中介处签订协议:房屋总价值1000万元,宋宁成应于10月24日前支付500万元定金,后共同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约当日,宋宁成就交付了50万元定金,并立下了若违约须赔偿20%损失的条款。宋宁成本来打算将老家的房产出售用于还款,但由于与家人达成共识要保留祖屋,因此担忧无法尽快付清剩余款项。他将状况如实告知王小姐,而王回应仅止于“这是你的问题,与我无关。九月底前,请交纳全额之款,后续就无商量余地”。宋宁成平静回应:“王小姐,我们已签订协议,务必尊重契约精神。”通话结束,他心中满是纠结。随后将情况与中介进行沟通,得到的回应是只需安心按时付钱即可。10月14日,合同到期前十天,宋宁成终于凑齐了足够的款项,电话向王小姐汇报此事。对方却淡漠回应:“宋先生,由于您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按揭款导致物业权变更无效。等款项全部完成后,我们再来重新约谈签合同。”此后几个月,宋宁成及中介多次联系王小姐,均收到同样回复:“待全部还完款后我们再详谈。”2020年12月,王小姐终于松口,条件却异常苛刻,要求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中介果断拒绝,坚持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再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