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手机换来拘役4个月

荆门晚报 2024-10-08 09:41:27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盗窃一部手机而犯下此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冯某,男,今年33岁,湖北保康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漳河新区。

今年4月6日23时许,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冯某涉嫌盗窃作案后,果断采取行动在荆门城区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冯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些天,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4月6日20时许,当事人将一部手机放在荆门城区一租赁公司前台桌面上充电后到外面工作。其间,冯某窜进店发现店内无人后便将这部手机盗走。随后,当事人发现被盗便报了警。警方快速开展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荆门城区将冯某抓获归案。4月16日,经认定,冯某所盗手机价值2400元。案发后,办案民警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当事人。

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冯某所盗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当事人,可从轻处罚。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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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有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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