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9万的二手房是“凶宅”?孩子去世时,卖房流程已经完成......

长城网 2025-04-10 19:20:49

如果不是邻居提起 王夕(化名)还不知道 自己买下后入住了一年的二手房里 曾经有人去世 为了买下这套学区房 王夕花了近760万元 如今得知房子变成“凶宅” 她将卖方诉至法院 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 卖方却表示事出有因 自己也有苦衷 这是怎么一回事?

高价买的二手房

住了一年才知道是“凶宅”

王夕买下的这套二手房位于杭州城西,面积95㎡,有着不错的学区。她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在2021年1月底与原房东张元(化名)签订定金合同,2月底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最终的总价为759万元。 “张元提出,为了她孩子读书方便,想等到2022年3月再交房,也就是让她再住一年。”王夕表示,自己当时不急着入住,就答应了这个要求,双方也将这一约定写进了合同的补充条款内。 因此,2021年3月完成过户后,直到2022年3月,王夕才从张元手中正式拿到了这套房,随后开始着手装修。2022年12月,王夕和家人搬了进去。 直到2023年10月的某一天,也就是王夕一家人已经入住近一年后,她的母亲在和邻居聊天时,邻居问了一句在她们看来“没头没脑”的一句话:“你们怎么会买这套房子?”追问之下,王夕一家才得知,她花高价买到的这套房竟是套“凶宅”。 “2021年4月,也就是刚过完户一个月左右,张元的孩子在家中自杀了,当时警察都来了,所以邻居们多少都了解一些情况。”王夕告诉记者,邻居们都以为自己知情,才会好奇询问缘由,“我这才反应过来,为什么之前几次小区里其他孩子要来我们家玩,他们的父母马上就带着孩子回家了。” 王夕第一时间联系了中介,其也表示并不知情,联系卖方张元沟通,双方却闹得很不愉快。于是,王夕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起诉张元。

女医生失独

却陷入“凶宅”官司

近日,记者联系到卖家张元了解情况。 张元回忆说,双方是在2021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在2022年3月,产证过户时间是在2021年3月。当年因为仓促间无法另寻住所,所以完成过户后自己又返租了一年,与中介反复确认后,也取得了买家的同意。 张元与中介沟通购房事宜的聊天记录截图。图源:潮新闻 2021年3月完成过户手续后,4月,张元未满18岁的孩子在这套房中去世。张元至今仍沉浸在丧子之痛中,“从医二十年,我救过很多病人,可当我的孩子毫无征兆地离去时,我连最后一句‘妈妈爱你’都没能说出口。这四年,我依然不敢面对孩子去世。”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丧子之痛引发的官司,“身为母亲,我每日活在剜心之痛中,对方却以‘凶宅’为名,将孩子的死亡作为退房借口。” 张元哭着说:“在返租期孩子去世,这是客观事实。但事情发生之前,买房流程已经完成,对方也已经享受到了优质学籍。这几年因为市场原因,房子本身就跌了300万元,这个时候拿我孩子的事情要我以当时的房价退房,这是刀口上撒盐,对我来说太不公平,是我没办法承受的。” 王夕告诉记者,在她与张元于2021年2月8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双方又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就房款支付方式、房屋税费、房屋抵押情况、违约责任、其他特殊情形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在其他特殊情形事项中明确约定:“甲方承诺,该房屋在其本人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如果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甲乙双方确认:因甲方之欺诈行为,使得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乙方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2024年12月,该案一审开庭,判决买方王夕胜诉,但卖方张元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还没有出判决结果。为了买下这套房,王夕背负了不少房贷,迫于经济压力,她和家人只能继续住在“凶宅”中。

律师称

这一案件给购房者提了个醒

事实上,“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庆、忌讳死亡心理所衍生的产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定义,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角度予以考量:

死亡形式,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如凶杀、自杀等,通常的生老病死属于自然客观规律,一般认定为正常死亡,这类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凶宅”;

死亡地点,一般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地点应该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特殊情况下,死亡虽然未发生在房屋内,但属于比较近距离、每天进出必经之处的,也有可能导致房屋认定为“凶宅”;

发生死亡的时间与交易时间的间隔也会对“凶宅”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如间隔时间过久,被认定为“凶宅”的可能性会相对降低,届时不仅仅以买方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更会考虑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博甫表示,对于“凶宅”此前已有大量判例,基本都是可以退房的。“一类是像本案中在合同中对‘非自然死亡’造成的凶宅有着明确约定的,那么原告当然可以主张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导致了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终止履行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退房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比如税费、装修费等。”

“另一类则是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如果卖家在交易时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的事实,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翁博甫表示,在二手房买卖时,建议大家还是加上这一补充条款。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非正常死亡发生在过户后、交房前,但是此前多地都有类似判例,法院均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给买方,虽然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住宅在房屋结构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已构成了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因此都是可以退房的。” 就这起官司,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萧圣衍律师提醒所有的房东和购房者:“如果买卖双方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过户之后,再另行签订一份(返租)协议,对延迟交付的性质进行约定,则双方的法律责任也就很明晰了,不至于陷入如今这种扯不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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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央视网、钱江晚报、潮新闻、法治日报

责编:房淑婧 赵鹏 高琳哲

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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