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价买的二手房
住了一年才知道是“凶宅”
王夕买下的这套二手房位于杭州城西,面积95㎡,有着不错的学区。她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在2021年1月底与原房东张元(化名)签订定金合同,2月底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最终的总价为759万元。 “张元提出,为了她孩子读书方便,想等到2022年3月再交房,也就是让她再住一年。”王夕表示,自己当时不急着入住,就答应了这个要求,双方也将这一约定写进了合同的补充条款内。 因此,2021年3月完成过户后,直到2022年3月,王夕才从张元手中正式拿到了这套房,随后开始着手装修。2022年12月,王夕和家人搬了进去。 直到2023年10月的某一天,也就是王夕一家人已经入住近一年后,她的母亲在和邻居聊天时,邻居问了一句在她们看来“没头没脑”的一句话:“你们怎么会买这套房子?”追问之下,王夕一家才得知,她花高价买到的这套房竟是套“凶宅”。 “2021年4月,也就是刚过完户一个月左右,张元的孩子在家中自杀了,当时警察都来了,所以邻居们多少都了解一些情况。”王夕告诉记者,邻居们都以为自己知情,才会好奇询问缘由,“我这才反应过来,为什么之前几次小区里其他孩子要来我们家玩,他们的父母马上就带着孩子回家了。” 王夕第一时间联系了中介,其也表示并不知情,联系卖方张元沟通,双方却闹得很不愉快。于是,王夕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起诉张元。女医生失独
却陷入“凶宅”官司
近日,记者联系到卖家张元了解情况。 张元回忆说,双方是在2021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在2022年3月,产证过户时间是在2021年3月。当年因为仓促间无法另寻住所,所以完成过户后自己又返租了一年,与中介反复确认后,也取得了买家的同意。
律师称
这一案件给购房者提了个醒
事实上,“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庆、忌讳死亡心理所衍生的产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定义,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角度予以考量:死亡形式,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如凶杀、自杀等,通常的生老病死属于自然客观规律,一般认定为正常死亡,这类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凶宅”;
死亡地点,一般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地点应该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特殊情况下,死亡虽然未发生在房屋内,但属于比较近距离、每天进出必经之处的,也有可能导致房屋认定为“凶宅”;
发生死亡的时间与交易时间的间隔也会对“凶宅”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如间隔时间过久,被认定为“凶宅”的可能性会相对降低,届时不仅仅以买方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更会考虑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博甫表示,对于“凶宅”此前已有大量判例,基本都是可以退房的。“一类是像本案中在合同中对‘非自然死亡’造成的凶宅有着明确约定的,那么原告当然可以主张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导致了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终止履行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退房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比如税费、装修费等。”
“另一类则是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如果卖家在交易时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的事实,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翁博甫表示,在二手房买卖时,建议大家还是加上这一补充条款。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非正常死亡发生在过户后、交房前,但是此前多地都有类似判例,法院均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给买方,虽然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住宅在房屋结构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已构成了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因此都是可以退房的。” 就这起官司,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萧圣衍律师提醒所有的房东和购房者:“如果买卖双方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过户之后,再另行签订一份(返租)协议,对延迟交付的性质进行约定,则双方的法律责任也就很明晰了,不至于陷入如今这种扯不清的困境。” 真下雪了!小到中雪+降温11℃!河北多地将迎降水,石家庄、保定…… 官宣!石家庄又一景区免门票→热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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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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