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两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因无钱消费便结伙盗窃,两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和朱某曾分别因盗窃变压器、电缆获刑,二人在长顺县看守所相识。刑满释放后,他们常一起吃喝玩乐,因无钱消费便结伙盗窃。
2024年4月10日的夜晚以及16日的夜晚,二人驾车到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盗走高速路施工单位安装在关口村河边寨组至驿马小学间的铝芯电缆。随后将电缆处理成小段,分批运至长顺县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6060元。
2024年4月21日晚,他们又驾车至黔南州烟草公司长顺分公司城关烟叶站内,拆解一台未使用的变压器,盗走铜芯。次日截断铜芯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解的变压器价值13031元。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朱某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杨某、朱某在案的现金,按比例退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二人共同退赔;扣押的灰色面包车予以没收,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乃生活必需,获取方式却有正误之分。以杨某和朱某为例,他们妄图通过盗窃获取财富,结果面临刑罚,人生蒙羞。我们应深知,合法正当途径才是正道。要遵守法律法规,凭劳动、智慧和创造力获财,摒弃侥幸心理。望大家以正确方式追求财富,共建美好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贵州高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