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举措,审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防治并举、标本兼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企业等涉企收费主体,强化全过程监管,着力构建协同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所有收费项目均纳入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额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依法依规对存量涉企收费政策进行清理。要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确有必要新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要加强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预期影响等方面的审核。要健全涉企收费监测评估制度,优化问题线索收集和处理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治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稳定各类经营主体预期、提升发展信心。 会议审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本次修订落实民法典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近年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等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提供了法治保障。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持续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要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积极向上的新型婚育文化。
来源 | 新华社 南方都市报
监制 | 李金锋 李洁敏
主编 | 彭丹
编辑 | 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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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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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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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回应群众诉求,在充分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施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届时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受常住户口所在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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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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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