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阿荣与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下称“协议”)一份,约定由阿荣代理被平台公司开发的“XX送件”平台,代理范围为某地级市某区。协议签订后阿荣支付了18万代理费。平台公司宣称,平台有竞争力,可对接美团,饿了么等外卖。通过商家入驻“XX送件”平台,并使用送件功能,按照配送费的一定比例来获取佣金。并宣传有张亮麻辣烫、沪上阿姨等众多连锁经营的品牌在适用该平台送外卖。平台称,其有私域外卖小平台,来代替美团、饿了么,让商家入驻。阿荣可以通过商家外卖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提取佣金。
但阿荣成为代理商后发现了很多实际问题:商家需要支持电脑端发单、自动发单的情况下需要能配置运力以及设置运力价格区间、商家需要对连锁店的运费以及优惠券进行统一管理、外卖订单只能同步美团订单,饿了么等平台订单无法同步、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在谈的商家不得不放弃该产品。且截止到11月1日,其私域外卖小程序的加盟商后台都还没做出来,只是是一个半成品,而没做去做这方面的推广,申请人实际上不可能取得佣金收益。基于上述原因,无法让商家入驻,私域外卖小程序也不可能实现,申请人无法取得对应外卖配送费以及私域外卖小程序的佣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阿荣要求解除合同。
协商无果后,阿荣申请仲裁平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仲裁院审理认为:签订的协议约定平台公司授权阿荣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使用“XX送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XX送件”标志及有关营运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等所有相关资源和技术,应为特许经营合同。被申请人作为特许人应向申请人(被特许人)提供商业运营管理模式及全程技术支持,并提供真实的信息数据及平台支持等经营资源,以实现合同约定的平台聚合配送及私域外卖功能。在被特许人依约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情况下,特许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被申请人披露的信息,其“商业模式”中平台功能运行应包含美团、饿了么等,但申请人在实际运营“XX送件”平台过程中未能平稳流畅运行,在线服务未能实现“饿了么”等正常运营功能;被申请人所宣传的部分合作品牌没有使用送件超人小程序网址服务,平台私域外卖功能运行不畅。上述情况导致申请人虽然开发了几家商户,但难以按照被申请人授权的商业模式正常开展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鉴于申请人有使用被申请人经营资源,仲裁庭酌定扣除2个月服务费,故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10个月服务费,即150,000.00元。
申请仲裁后,裁决退还150000服务费。大家在投资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商家宣传时可能天花乱坠,实际操作时可能是举步维艰。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