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成巴高速四川绵阳三台县境内一高速桥上发生货车侧翻,司机被困,开车路过的一名“90后”司机见状停车,爬上侧翻货车驾驶室的侧面试图救人。其间,后方一辆货车撞上来,冲击波导致站在侧翻货车上救人的小伙不幸坠桥身亡。
今日,逝者家属向记者透露,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救人者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但因各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家属无奈起诉货车司机、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索赔相关损失200万元,目前,该案已于12月12日在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将择期宣判。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制度,那么究竟如何适用?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见义勇为者要求他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一要件,这里包含了三个要件:其一,主观目的的要素,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其二,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其三,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见义勇为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
见义勇为受害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以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基于公平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其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由于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要严格遵循法定补偿的限定条件,即没有侵权人,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