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湘潭,一个93岁的老太太有两个儿子,有一次小儿子和老太吵得很凶,老太一怒和他断绝关系,几年后老太太去世了,小儿子却争抢遗产,闹上法庭,但是判决结果却让人意外。
这个93岁的老太太直到临终前,才把大儿子叫到身边交代后事,并且告诉他有12万遗产都给他,一分钱都不给小儿子。
这些年,大儿子一直都是独自承担照顾母亲的重担,直到离开人世,在往前他和弟弟都还轮流照顾母亲,但是自己这个弟弟和母亲生活习惯不同,嫌弃老人不讲卫生。
所以弟弟一家总是和母亲发生争吵,而且还发狠说不会赡养她,到了后来连去看望都不去了。后来索性直接就写了一个协议说明母亲和生老病死和他没有半毛钱关系,等于断绝了母子关系。
大哥一直都劝弟弟不要这样,毕竟都是亲骨肉,但是这个弟弟好赖不知,最后没办法只能签了字。也就是从哪个时候开始,哥哥独自承担起照顾母亲的重任,而且照顾的无微不至。
每天都要给母亲准备好吃的,还为他梳洗打扮,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都及时带她去看病,所以那段时间母亲都很欣慰也很开心。
但是毕竟岁数大了,最后还是离开人世,但是走的很安详,很平静。尽管弟弟放弃了赡养责任,但是最后哥哥还是通知弟弟一起操办了母亲的后事。但是这个弟弟一口回绝,最后只有哥哥一个人送了母亲最后一程。
后来弟弟也不知道是从哪里得知了母亲留给了哥哥12万元,心里极其懊恼,找大哥质问,并要求平分。
但是鉴于弟弟的表现,直接把他骂了出去,母亲在世时你不照顾也就罢了,走的时候都不送一程,还叫个东西么,根本没有资格索要任何东西。
但是弟弟一家齐上阵,对遗产不依不饶,跟哥哥也闹掰了,扬言如果拿不到遗产就起诉。最后哥哥放话,你已经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没有尽孝责任,爱哪告就去告,奉陪到底。
后来这个弟弟就真的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的继承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按理说这弟弟是有权利继承母亲遗产的。不管弟弟咋样,其实都是有权平分的。
但是法律经过审理,最后还是给出了不同的处理。
《民法典》第1130第3款,在分配遗产时,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认为,陈江建虽然有赡养能力,但因与母亲生活习惯不同而放弃赡养责任,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尽管他有法定的继承权,但由于其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他想要继承母亲遗产12万的一半,法院不予支持。
后来这个弟弟也不服,就又继续上诉,但是都维持原判。
其实这个结果虽然出人意料,但是却大块人心。
为人子女,照顾母亲,尽到赡养义务是必须的,这也是中华美德一部分,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如果一个子女有能力照顾但是却置若罔闻,那么老人死后还想继承遗产,这就是对传统美德的践踏,也是社会不公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