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诸侯割据、礼崩乐坏,孔子在了解西周礼乐制度后,创建“仁”学,“仁”学理论中包含了孝道观念,这是一种在血缘基础上产生的情感。孔子的孝道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与此同时,孝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张,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孝道观念的渗入。
早在汉朝前孝观念就曾在法律中存在,但数量很少。秦代已经存在关于不孝罪的法律规定,秦代是以法家理论为指导观念的,追求的是严刑峻法,与儒家注重道德教育的观念相反,法家认为道德观念对人的影响较小,不孝罪只是针对不孝行为的简单处罚,秦统治者只是在用严酷的刑法来管理百姓,试图以法律来约束和管教百姓,以此实现统治的效果。
汉代孝道的法律化的内涵上,大致涵盖不孝罪的规定、养老国策的推行以及鼓励孝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汉代的孝道发展对当时及后世都有相应的影响。不仅让社会孝道风气盛行,家庭结构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为后代的孝道打下坚实根基。
一、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汉代推崇孝道溯源《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法律与制度。伴随着私有制快速成长,生产力的节节高升和掠夺战争的频频出现,使得贫富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最原始的氏族选举制被摒弃,夏朝建立了王位继承的制度,由“公天下”转变为“家天下”,夏朝的法律称之为禹刑。氏族时代是以血脉为纽带的社会,所以,不孝更视为重罪。
周代对于孝道的重视也不容忽视,孝道是宗法关系中最核心的的纽带。所谓宗法,其实是将家庭作为中心要件,依据血缘亲疏区别嫡庶等级的制度。中国的血缘宗法关系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长期存在,从上层统治者到普通民众都存在。周朝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形成了血缘君统。天子、嫡长子是正宗,诸侯、庶子是小宗。宗统有别,不得混淆。
周代关于孝道存在的罪是不孝不友罪,除此之外,也有“不悌”、“不友”、“不睦”、“不敬祖”等罪名。但凡是触及这些罪名的犯罪,都会受到处罚,且不会得到赦免。
春秋战国时代,宗法制度的崩溃,家庭中父权地位的上升,对先人的追崇观念也出现了衰落。而且随着百姓思想内涵的慢慢科学化,对于神魔的认识逐渐清晰,对先人的畏敬减轻,祭奠先人的传统也就慢慢冷淡起来。
《论语·为政》记载:“子游问,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春秋时期“孝”的内在也产生了极大的改变,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携着其先进的伦理思想救世而来,他的理念不但沿袭了西周的传统观念,汲取了春秋时代崭新的伦理思想,而且以此为平台增加了自己的想法,加入了“仁爱”的思想,成立了一套基本完整的伦理系统,该系统以“仁”为核心,以“孝悌”为其根基。把孝的重点放在人事上,孝顺、善待、赡养父母。
曾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孝道观念在他手中得到全面的发展,使得孝理论不再单单寄存于家庭内部,而成为具有普适性的规范准则。在曾子看来,对于百姓的教化实际上就是实施孝道的普及。孝道为道德理论的基础,是一种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会让人相信的行为准则。曾子还认为对父母的孝可以扩展到对君王的忠,这是其孝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汉代孝道思想在继承先秦儒家理论的同时又有所发展,使孝的内涵发生了重要变化。汉朝重视孝道,“以孝治天下”是汉朝推行的政治政策,全国上下都在奉行这一指示,统治者也不例外。统治者试图以孝道教育百姓,用道德理论作为外衣,使百姓们家庭稳定和谐,实际上则是为了让普通百姓学会顺从王权。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固统一。
“汉以孝治天下”,汉朝君王推崇孝道思想,加重孝观念在社会思想中的地位,从而维护统治。汉朝的孝道就是通过用孝观念教化百姓,将百姓变为忠君的人,以此建立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从而,汉朝以孝道来作为政治纲领,使孝道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还被百姓积极实施,这都是汉代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君主的理政经验的功劳。
二、“儒”“法”结合,推崇孝道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使百姓服从统治,宣扬孝道势在必行,将孝道理论贯彻到社会中的每个角落,汉代有了许多的积极措施来全面施行孝道的政策。秦朝及先秦就有涉及不孝入罪的规定,汉代的相关法律继承了秦代律文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孝罪,相比于秦朝,汉朝有关不孝罪的规范更加琐碎且严厉。
《吕氏春秋·孝行》记载:“《商》书曰: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商》就是商汤时的法律文献。在中国古代,“不孝”不仅仅是指违反道德,受到内心谴责的一种行为,而是一种罪名。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涉及不孝入罪的规定规则,不孝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积极打击。
春秋战国时代,时局动荡不堪,战争频发,礼乐制度遭到破坏,宗法制度也极尽瓦解,此时孝道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只停留于祭祀高高在上祖先,也渐渐回归现实变为孝敬父母。这一时期的政治动荡却营造出极好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正是由于思想发展的迅速活跃,孝道理论遭遇瓶颈,被搁置一旁。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建立,他主张“仁”,并且认定孝为仁的基础,使孝道思想理论化。孟子延续了圣人的思想,并继续予以发展,将孝道与政治相结合,论述孝道观念在政治上的积极意义。秦代君主崇尚法家学说,强调严刑峻法。但是,在孝观念方面,著名的法家学派代表人韩非认可了孝道理论,认可“子事父”的论断。
好好地赡养尊亲是尽孝中最基础的行为。若祖父母与自己的孙子女住在一起,且孙子女不能好好地侍奉,供养不善,可以将孙子女撵出家,由祖父母住孙子女的屋子,吃其田地里的粮食,使用他的佣人。可见,汉代对于不尽心善待扶养父母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罚。
《二年律令》记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碑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在汉代,子女告发家长罪行,这是不孝行为的表现,官府是不会接受这样的控告的,如果执意要做,还会被处以“弃市”的刑罚。这种告发还包括媳妇上告公婆,奴婢上告主子、主子的尊亲及妻妾的。
孝道是绵延不绝的道德伦理,并不局限于父母在世之时,父母去世后,依照相应的礼制礼节为其送葬服丧,也是孝道的一种表现。这称为“守丧”。汉朝存在居丧制度,它对于守孝者的言语举止、穿着以及吃食等多个角度都有细致的规范,若是触及了居丧之礼,则为不孝,会遭到法律的惩治。
孝道在乎的是对年长者的尊重和敬爱,贾山说:“尊养三老,视孝也。”汉代积极奉行养老、敬老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养老敬老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敬老爱老予以规定,提升了百姓对老年人尊重敬爱的思想意识。
《汉书·何并传》记载:“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
在制度上,保障退休老臣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朝廷建立了官员致仕制度,在朝为官的人员不必担心年老体衰后的生活状况,国家给与相应的保障。在汉代针对致仕人员的政治福利和生活待遇都是以法令形式存在的。而且不再为官后的官吏,并不是说就无有用之处,他仍能够担任三老五更乡官来为封建统治做贡献。
汉朝制定孝的法令,以达到尊老养老的目的。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老人在定罪刑罚上予以减免,这样可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对于没有能力供养父母的孝子们,政策上为其免除摇役,让这些因为经济条件较差没能好好尽孝的百姓,有机会成为真正的孝子。
三、慈乌尚反哺,羔羊犹跪足。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汉朝极力倡导孝道,使得其家庭中父母的权利至高无上。子女在家中,对于家长要处处尊敬爱戴,谨遵其教诲。父母在时,美食应先让父母品尝;父母先动筷子,子女才能吃饭。正是这些细小的规范更能体现汉代对孝道的推崇,也保障了年老体衰的父母能够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顾。
汉代父母对家中财产具有绝对支配权。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都应上交父母,由家长管理。汉代对于父母管理家中全部财产这一规定十分严格,绝对禁止家中成员私自挪用财产,出借或赠与他人的情况。如若发生,则属于刑事犯罪,会被严肃处理。这样的规定在今天看来有些不合人情,但是在当时的汉代却有力地维护并保障了老人的权利。
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掌控权并不是汉代孝道的最大成就,汉代孝道教化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使得青年人能够从道德的层面给予家长真切的关怀。使孝道发展为一种价值取向,转变为人们所必备的高尚品德。
汉朝孝理念原则实际上是在血缘关系和宗法观念的基础上生发的衍生物,是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出发的,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而是聚焦子女对家长的尊重服从,这样的观念为统治者统治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但是这种绝对顺从使百姓对权力盲目憧憬,缺乏创新。
汉代的孝道强调服从性,强化家长的权利,使得孝道成为一种单方面的义务。父母可以对子女进行任意支配,而子女只能服从,没有权利可言,就连自己的身体发肤也是为父母所有。汉朝尊长的权力是绝对的,对子女人身支配不容插手,非常残酷。这说明汉代的孝道发展出现了一些极端性的问题。
汉朝君主极力推广孝道教育,积极的鼓励孝道发展为维护统治带来了许多利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把孝作为选官的标准是举孝廉制度核心,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好的。但有一些小人,为了被推举获得官职,弄虚作假,并没有真正的实施孝行,而是用一些虚假的手段获得孝子的名号,让大家误以为其心存孝道。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孝道的施行走向了扭曲化。
汉代还产生了“愚孝”的情况,这是一种不正常、不健康的行孝方式。孝道应当理性的推崇,要在人道主义的范围内去实施。“为尽孝埋孩”被汉朝社会推崇,不健康的尽孝方式在汉代也被大力宣传,这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结语传统道德观念以宗法血缘为基础,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前提,带有浓厚的宗法性和政治性。这种以宗法为根基的传统道德无疑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从尧舜到现在,道德的内容在不断地增加,逐渐的精品化,同被大多数百姓接受认可,在这其中有部分道德内涵是极具高尚价值的。社会发展需要道德支撑,更需要民众在生活中自觉遵守。
历代的孝道民俗不乏落后的观念,需要重新认识。除了丧葬之孝,还有割肉之孝,愚昧之至。汉代以降,民俗以为人肉可以治顽疾。所以,常常有子女割大腿肉煮汤给重病的父母喝,这种陋俗遭到有识之士的批判。我们主张对传统孝道的是是非非来番彻底清算,使人们明确地知道应当持守合情合理的孝道,抵制伪孝道和坑人的孝道。
传统道德的普遍社会性,说明我们不能轻易把孝道全部扔掉,因为孝道有其合理性。传统道德的时代局限性说明我们不能完全继承孝道,因为它或多或少带有旧时代的烙印。传统道德的可塑性说明它是可以与时俱进的,可以注入新的内涵的,应当不断地更新。孝道属于传统道德,当然是可以重新扬起新时代风帆的。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