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装空调时发生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辽宁大连,一女子在商场购买了一部空调。女子与物业签下连带责任承诺书后,遂让工人安装空调。可安装过程中却发生了火灾。随后物业将女子、安装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院)
徐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部家用空调,随后徐女士与客服约定,由当地一家外包安装公司派师傅上门给徐女士安装空调,安装费用由卖家负责。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安装师傅在户外安装户外主机时,却因电钻打孔高温引燃建筑保温层,发生了火灾。虽然及时报警,没有酿成大祸,但实际上火灾已经造成了楼外墙受损。
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是因为空调安装工人钻孔时,高温引燃建筑保温层发生火灾。
事发后,安装公司申请复核引发火灾的原因。但上级主管部门,经复核后维持原认定结果。
据此,物业公司将徐女士、安装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3万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
其一、《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
据此,物业公司认为,既然消防队认定火灾的发生是因工人在安装空调(执行工作)时所引发的,那么工人所造成的损害就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安装公司)来承担。
其二、物业公司出示在安装空调前,徐女士签订的《承诺函》。其中第10条约定,徐女士承诺“保证对本人施工或安装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定徐女士与安装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于物业的主张,安装公司却有不同的意见:
1、在安装过程中,工人发现徐女士指定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后,停止安装并告知徐女士。后在徐女士的再三坚持下,并签署了用户空调安装空调确认书,其一方才对该挂机进行安装。
根据用户空调安装确认书约定,由于当时墙体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徐女士一方独自承担。
2、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发生是因钻墙产生高温,引燃了外墙保温材料所致。但该外墙所使用的保温材料不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的规定。
安装公司的意思就是说,根据上述《通知》规定,A级保温材料应当是不可燃的,但实际上仅打孔所引发的高温就点燃了外墙保温材料。因此其一方认为,外墙本身就存在瑕疵。
据此,安装公司主张其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随后徐女士也为自己提出了辩护意见:
首先,空调是卖方免费安装调试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安装空调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卖方或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与安装公司签订的《承诺函》,属于格式条款,,在签订时安装公司并没有说明不利于其一方的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告知另一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后,同意安装公司提出的第2个观点。即按照规定,保温材料应当是不可燃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意思就是说,小区楼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应由相关业主共同维权。但根据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案由物业起诉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同时还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其复核决定书,可以确认起火原因是工人钻孔时高温引燃建筑保温层发生火灾。即安装公司是直接行为人,系主要过错方。
而徐女士作为空调的所有人,其向物业承诺对其自行安装空调外挂机施工或安装工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安装空调时又签订了《用户安装空调确认书》,强烈要求工人将空调安装在其指定的位置,并表示“特殊墙体造成后果自负”。因此,徐女士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安装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徐女士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与安装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徐女士上诉时称,其一方只是买了空调,所有的安装不是其操作,因此其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但二审法院因徐女士与安装公司均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故驳回双方的所有诉求,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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