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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健身爱好者为了追求更好的健身效果,会选择在健身房请专业教练进行指导。作为会员,如果指定的教练中途离职,能否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一探究竟~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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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因认可张教练的授课效果,在好好健身房(化名)购买了3个月9000元的私教课,约定由张教练为小丽提供私教服务。课程期间,张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为小丽提供服务。由于课时未授课完毕,好好健身房遂与小丽协商,先后安排两位新的私教提供授课服务,小丽体验后提出异议,称未能达到原教练的授课效果,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好好健身房称教练辞职属于正常人事变动,已完成更换教练的义务,且部分合同已超履行期限,拒绝退费。小丽遂将好好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由好好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6000元。
02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截至张教练离职前,小丽的课程皆由张教练授课。法院认为,小丽与好好健身房签约时明确要求指定张教练担任其私教,应认定双方存在“以特定教练为履约条件”的合意;其次,私教服务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本案中双方缔约合同的基础系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赖,不宜强制履行剩余合同内容。健身房单方制定的“有权更换私教”的格式条款实质上是为健身房变更其义务内容提供便利,系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健身房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私教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丽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健身房退还小丽剩余的6000元私教课程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提醒
谨慎对待“格式合同”,维护健身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进行日常消费、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确的条款应及时要求健身机构予以说明,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确保这些条款不会过度免除商家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在消费过程中,保管好合同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约课记录、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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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蒙伟福 潘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