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来说,对于投保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对于起重车、推土车、吊车等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车辆的保险范围和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我们关注一起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初,包工头阿忠接到一宗路灯安装的工程。临近年关,人手不足,于是便以每天两百块的价格临时雇请老刘来到施工现场做杂工。2022年1月13日中午时分,工人们在进行吊装路灯作业,当时由老张负责操作起重运输车。由于施工需要,阿忠喊老刘让他用手扶着路灯。然而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意外发生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新娣:侵权人张某是起重车司机,他在吊路灯的时候,路灯掉了下来,砸到刘某的右手。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就这样,老刘将雇主阿忠、驾驶起重车司机老张以及起重车的保险公司悉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老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9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老刘11000余元。不过,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却并不认可,认为车辆并非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应当理赔,于是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新娣:特种车辆大部分的使用时间都是在特种作业。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它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来处理。
法官介绍,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就已经明知特种车辆的使用功能是用于特种作业,在投保人足额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二审过程中,是否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则成为了另一焦点。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新娣:我们二审查明他们在商业险的投保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货物掉下来砸伤人的,保险公司是免赔的。所以我们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伤者承担保险责任。相应的责任就由侵权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去承担责任。至于他的雇主,在本案中其实是没有过错的,按照侵权要件而言,雇主在本案中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老刘损失198000元,司机老张个人赔偿老刘11000余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新娣: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是用于专项作业,而不是用于通行,而且一般情况下,它的保险费都是高于普通车辆。如果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仅仅限定在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话,也不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