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就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参保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按规定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15日以后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或者到失业保险金申请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于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至本人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账户。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承担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这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