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本应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刻之一。
然而,在古代中国,一场婚礼却可能成为一个家庭的噩梦。数百人的宾客,堆积如山的彩礼,耗尽积蓄的排场......
这些看似繁华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社会现实?为何一个本该充满祝福的仪式,会演变成一场令人喘不过气的财富角逐?
更令人深思的是,这种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又对社会产生了何种影响?
——【·“奢婚”现象·】——
中国古代婚礼的主要仪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这套礼仪程式大约在周代固定下来,后世略有删改而大致不变。一场古代婚礼可以有多么奢华?
这可以从迎亲阵仗的隆重,彩礼妆奁的丰厚,婚房各色陈列的精致,婚宴排场的盛大,侍从人手的众多等等现象中窥得一二。
新婿迎接新妇的“亲迎”礼,往往是最为隆重的,因为它宣告着两个家族正式合二为一,而这个重要的礼仪也被配以“隆重”的场面。
《太平广记》中描绘了唐代西京富商邹凤炽嫁女的场面:“邀诸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夜拟供帐,备极华丽。及女郎将出,侍婢围绕,绮罗珠翠,垂钗曳履,尤艳丽者,至数百人。
众皆愕然,不知孰是新妇矣。”除了“亲迎”,“纳征”也需一笔不菲的开支。“纳征”是在男女两家婚姻关系初步商定后,男家向女家赠送的一笔彩礼,而妆奁则是女家向男家赠送的回礼。
在古代社会,上至富商巨贾下至普通百姓,彩礼和妆奁的规格数量往往被视为衡量婚姻价值的一个标准,甚至到了清代晚期,虽然战乱频仍,生产凋敝,但民间婚俗收取彩礼、陪送妆奁的数量并未稍减,如嘉定县出现了“自与上海交通便利以后,俗尚浮华,男女婚嫁,即中人之家亦非四五百金不办”,以致出现了“昏不及时,徒尚奢侈,自行聘以迄奁赠彩帛金珠,两家罗列内外器物,既期华美,又务精工。迎娶之彩与灯仗会亲之酒筵犒赏,富家争胜,贫者效尤,一有不备,深以为耻,不顾举债变产,只图一时美观”的现象。
奢华的婚礼对仕宦富商来说尚可应付,而对于中等人家乃至贫民百姓,则堪称一场浩劫。有的家庭因为嫁娶花费巨大,导致倾家荡产、举债累累以至日后生活难以为继。
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谈到汉末奢婚风气所带来的危害:“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则记载了宋代时俗婚姻花费过剩导致家庭破产:“先是,连姻戚里者,冗费过甚,每纳采成礼之日,多领傔从,其家供给饮食,动踰千万,或有破产者。”
明代闽广一带奢婚风气最甚,《列朝诗集小传》记载了有人耗费终身积蓄置办一场婚礼的怪相:“(黄)姬水,字淳父,长洲人。……侨棲金陵,踰六年而后归,尽斥其田产以供婚嫁,恒计衣食不能卒岁。”
实际上,一场奢侈婚礼中多数的花费只是虚荣浮夸,而带给家庭的债务却令现实的生活变得举步维艰。
同时,因为难以支付巨额的彩礼、嫁妆而根本无法成家的,甚至无力供养儿女的现象,也不为少见。鄙谚言:“盗不过五女之门。”
《颜氏家训·治家》评价道:“天生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不多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
据记载,宋代福建还有因担心将来出不起聘礼而溺子的愚俗。《宋会要辑稿》:“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顽愚村乡习以为常,邻保亲族皆与之隐……究其弊源,盖缘福建路厚其婚葬。”
还有人因为男女两家相互索要财产而变成为仇敌,为夫妻的婚后生活带来种种隐患。清代吴荣光《吾学录初编》记载:“有女家多索,男家延捱。不但子女怨旷,更至酿成强抢争娶之事,至戚反成仇雠,过门立见贫窘。”
本来以“合二姓之好”为目的的婚礼,却让两个家族结为冤冢。
上述种种婚礼现象皆因过分追求财物的奢华而遮蔽了婚礼精神价值的彰显,过度的物化导致婚礼财物的使用缺乏精神内核的支撑。
而更有甚者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使婚礼变成了财富地位的交换仪式。奢侈婚礼与同时代的政治制度、生产方式、家庭结构、社会思潮、人情风俗等文化因素有着诸多的关联,可视为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种文化现象。
——【·“奢婚”成因·】——
(一)婚姻中的逐利目的
古代社会的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往往是男性的附庸,其价值多体现为养育后嗣、辅助家庭劳作等。
社会和家庭角色的低下造成了女子被作为财富、地位等利益交换的对象,作为一件商品“出售”给夫家,这种婚姻往往是女家视夫家所给聘财多少而决定把女儿嫁给谁,以索取丰厚的聘礼。
根据古代笔记小说中的记载,民间婚礼的逐利风气可见一斑。如《太平广记》中唐代的一则案例:民女郑氏本已许嫁武殷,但武殷连续参加几年科考未被入取,前途渺茫,而这时“有内黄人郭绍,家富于财,闻郑氏美,纳赂以求其婚”,郑氏之母贪其贿财,竟然毁其女婚约。
通过婚姻进行财富和门第交易的现象,在重视门第观念的魏晋隋唐时期十分突出,很多富商为了攀附高门,不惜花费重金,通过赠送大量财物求得婚约。
而高门贵胄为了得到巨额财富,往往甘愿放弃门户之见而进行一场婚姻的交易。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曾说:“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分遗,其后遂成风俗,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
这样的事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确不少,例如南朝的士族王源家世显赫,曾祖、祖父、父亲都是朝廷重臣,但他却把女儿嫁给了庶族满璋之的儿子。
作为交换,满家给王家的聘礼极为丰厚,“璋之下钱五万以为聘礼”,以至王源又用女儿赚来的聘礼钱谋得一妾:“源先丧妇,又以所聘余直纳妾。”隋唐时期,六朝的士族势力仍然存在,稍有资产的家族都不惜花费巨资与他们通婚,被时人称为“卖昏”。《新唐书·高俭传》:“(唐)初,太宗尝以山东士人尚阀阅,后虽衰,子孙犹负世望,嫁娶必取多赀(同资),故人谓之卖昏也。”
此外,还有拿仕途和婚姻作交换的。宋哲宗元祐年间,大臣丁骘上奏《请禁绝登科进士论财娶妻》:“臣窃闻近年进士登科,娶妻论财,全乖礼仪。
衣冠之家,随所厚薄,则遣媒妁往返,甚于乞丐,小不如意,弃而之它。市井驵侩出捐千金,则贸贸而来,安以就之。
名掛仕版,不顾廉耻,自为得计,玷辱恩命,亏损名节,莫甚于此!”士人考取进士后,便以此为筹码,“娶妻论财,全乖礼仪”,婚姻成为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
民间婚礼在纳彩纳征之外还另加了诸多名目,例如缠红礼、谢允礼、正聘礼等等,这些都是在官方六礼之外自行增加的一些婚俗,有些则变成索取资财的手段。
清末江南此种风气盛行。“婚既议定,初聘或用银钱,或加币帛,曰定亲。嗣后,有缠红礼,用彩币数端,首饰、羹果、银钱之类。
又有谢允礼及正聘礼,视缠红加倍,或二三倍。又有堂上尊太、外太、叔伯、舅翁等礼,又有羊酒、茶枣等。其茶枣,即以馈亲友。以上诸礼,女家皆有报礼。”名目如此繁多,以致增加了婚礼中的财物负担,而这一切都与逐利目的有直接关系。
以上种种婚姻现象皆可视为交易,而婚礼则成为履行交易的一项仪式,仅被冠以“婚礼”之名而已。迎合逐利目的的婚礼,往往在财物的使用上追求浮夸和虚荣,炫耀其财富地位。
(二)婚礼文化精神的式微
根据《仪礼》《礼记》等典籍对“婚礼”文化精神的记录和阐释,婚礼出现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是对“别男女”“事宗庙”的婚姻观的形而下的展现。
“纳彩”时各种信物的赠送传达出双方的诚信、敬爱,“纳征”时聘礼妆奁的往来是对新婚夫妇的祝福以及对未来生活的一种资助,而“亲迎”“庙见”等礼仪中宴会祭祀的安排既是为了融合家族、乡党之情,也是为了宣告在家族绵延的长河中,婚礼作为宗族传承之一环的意义。
总之,婚礼所用财物将形而上的婚礼文化凝固在可视可触的日常生活之中。
但是随着时代的推移,早期婚礼仪式中的某些文化象征意义出现了被淡化的倾向,彩礼妆奁从早前注重选择具有文化象征特质的物品,变成了倾向于选择具有市场交换价值的物品,或者干脆全部换成金钱。
根据《周礼》记载,周代婚礼的聘礼用币还十分简朴:“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仪礼·士昏礼》贾公彦疏:“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谷圭,诸侯加以大璋。”
可见,在早期婚礼中,玄纁色的服装以天地两色象征男女结合,纯帛以纯色象征忠诚唯一,用币不过五两以为代表,即使天子、诸侯聘女也不过比士大夫多加一块象征“和”“善”的玉而已。
然而到了汉代,纳徴的物品就出现了视金钱的多寡为标准的现象。《资治通鉴》记载:“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
这个两万斤的聘礼一度成为皇室嫁娶的定制。财力雄厚的皇室贵胄如此奢侈,而财力不足的民间婚礼亦争相效尤,这种现象到了清代愈演愈烈。“旧俗,纳采之礼,贫家不过五六金,富家不过十余金,币不过四端而已。蒲俗近日娶一妇,辄百五十金,结婚财礼至百金,币则一二十端。至纳采之日,女家大张鼓乐,盛设珍馔,沉湎彻夜,所行彩礼尽行花费。”
在这样的风气下,婚礼物品的文化意义被“商品价值”所取代,奢侈婚礼的现象日益普遍。古代婚礼所提倡的币必“诚”变成了币必“奢”,婚礼上出现的很多物品也就从“信”物变成了“贵”物。
婚礼的“文化”价值为什么会日益“商品化”?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
文化价值的传承需要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而从《仪礼·士昏礼》等文献内容来看,所谓“士昏礼”针对的是士大夫以上的阶层,普通大众则不需要也没有资格举行“士昏礼”,这对应了儒家“礼不下庶人”的思想传统。
而这种婚礼文化的垄断则导致中下层百姓举办婚礼只知供奉大量的资财以示婚礼的隆重,却无知于内在精神的传承,有时仅举行简单的仪式了事,不问其中深意。
可以说,婚礼文化精神的传播在普通大众的缺失,是导致婚礼文化向着商品化的方向越走越远的原因之一。
本来婚礼的意义借助“礼”以为表达,但当“礼”难以为继的时候,人们则倾向于选择昂贵的“物”代为诠释,这导致婚礼中无形的文化价值被逐渐忽视、淡忘,唯余有形的财物受到追捧,并逐渐演变成为物欲的过渡释放。
(三)政府管控力度有限
除了文化精神的式微,历代政府对“奢婚”现象的引导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对于“奢婚”,官方态度是禁止的,而反对奢婚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其妨碍了民间的适时嫁娶,这直接威胁着劳动力的产出。
因此,皇帝亲发诏书禁止奢婚的记载屡见史料。例如《后汉书·孝安帝纪》记载,元初五年秋七月丙子下诏曰:“旧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务崇节约。遭永初之际,人离荒乞,朝廷躬自菲薄,去绝奢饰,食不兼味,衣无二彩,比年虽获丰穰,尚乏储积。而小人无虑,不图久长,嫁娶送终,纷华靡丽,至有走卒奴婢被绮榖,著珠玑。京师尚若斯,何以示四远?设张法禁,恳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讫不奉行。秋节既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
宋代福建两广一带,婚礼奢侈之风盛行,有因为彩礼不足而娶不到妻子的。
官府为此也曾发文禁止,《宋史·孙觉传》:“(孙觉)徙福州。闽俗厚于婚丧,其费无艺。觉裁为中法,使资装无得过百千。令下,嫁娶以百数。”
上述律令虽下了不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虽言禁止却又留有融通的余地。最突出的一个表现是,对皇室贵胄的奢婚放松限制甚至不加控制,天子娶妇、皇后嫁女,皆极尽铺排。
西汉张汤玄孙之子放“取皇后弟平恩侯许嘉女,上为放供张,赐甲第,充以乘舆服饰,号为天子取妇,皇后嫁女。
大官私官并供其第,两宫使者冠盖不绝,赏赐以千万数”。再如,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曾颁布“吏民嫁娶之品”,对宗室、列侯、品官、吏民等制订了详细的嫁娶规则,全面禁止奢婚行为,但他自己娶后时却大费聘财,《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进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车马奴碑杂帛珍宝以巨万计。”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了。
其次,虽然规定品官商庶都按照自己的等级置办婚礼,不得越级奢侈,但是这些所谓的等级规定又是可以并且经常被打破的,婚礼主办者越过本等级举行奢侈婚礼的行为即使触犯了
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也往往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摄盛”。
清俞正燮《癸巳存稿·昏礼摄视议》:“庶人婚,许假九品服。亦摄盛也。”被允许的“摄盛”行为,似乎是作为一种奖励由皇帝授予臣僚,以表达赞赏提携之意,而接受者也会感到莫大的荣幸。
“摄盛”现象得到允许,则婚礼的越级奢侈行为就失去了严格的禁忌,奢婚现象更加难以抑制。本来政府禁止奢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男女婚嫁不失其时,百姓不至于败家失业,只要奢婚不导致这些社会威胁,政府往往不予追究,唯独问题足够严重才会引起重视。
因此政府所颁发的很多禁止奢婚的诏令或施效一时、难以为继,或干脆成为一纸具文。
——【·尚礼而不尚饰·】——
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文化习俗的推动让奢侈婚礼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随之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如上文所述,导致奢婚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文化精神传播的缺失,因此在思想上加以纠偏导引当是有价值的尝试。
这种努力在古代社会,特别是代表主流思想的儒士中已经展开,他们提出了“尚礼不尚饰”的观念。
儒家“尚礼”的提出是与婚礼“别男女”“事宗庙”“广后嗣”的婚姻文化相对应的,婚礼上所使用的财物则是作为上述礼仪精神的辅助工具而存在,礼是主,物为辅,礼为精神内核,物为表达载体。
汉代郑玄阐释《周礼》,专门提到婚礼的用币服饰等不可华奢,不可喧“物”之宾,夺“礼”之主。卫湜在《礼记集说》中说:“成妇礼也,特豚微物而已,用之以馈舅姑者,在顺而不在于物也。一献一酌而已,用之以养妇者,在礼而不在酌也。……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
由上可见,古代纳采用币不过五两,而妇见舅姑时事奉进献的食物也不过是“特豚微物”,都称不上贵重,这是因为纳采礼表达的是一份敬重和友善,妇见舅姑礼表达的是一份孝顺,这些礼仪同时象征着家族事务在婆媳之间的承接,礼仪行为本身的意义大过物品的价值。
如果在新妇的服饰、妆奁、进献的食品等财物方面大作文章,而不去重视礼仪本身要传达的精神意义,那就是舍本逐末了。
宋儒程颐释《易》,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易》(归妹卦)曰:“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商王帝乙把两个女儿嫁给周文王,姐姐作为妻子,妹妹作为媵妾,但姐姐的嫁妆还不及妹妹的丰厚,这件事在《易》中被称赞为“良”。
程颐解释说:“以帝乙归妹之道言其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尚礼而不尚饰也。五以柔中,在尊高之位,以尊贵而行中道也。柔顺降屈,尚礼而不尚饰,乃中道也。”
程颐认为,作姐姐的拥有柔顺之“德”,作为妻子这是最高的德,也是婚姻关系中最大的礼,既然如此就无需华美的妆奁予以粉饰了,嫁妆朴素不及作为媵妾的妹妹又有何妨呢?
他认为,嫁妆上的不饰奢华恰好显示了“尚礼而不尚饰”的“德”。
历代的儒士大夫对婚礼文化的重新阐释和宣扬召唤着“尚礼”之文化精神的回归。
南宋朱熹对婚礼礼仪做了诸多阐发和修订,他因看到时人或者因为贫穷无力行聘娶之礼,或者于婚礼文化一无所知乃至昏聩忽视,深感风俗日下、人伦尽毁的危险,上《申严婚礼状》陈述婚礼的文化价值,并提出纠风补弊的具体措施:“窃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也。
访闻本县自旧相承,无婚姻之礼,里巷之民贫不能聘,或至奔诱,则谓之引伴为妻,习以成风。其流及于士子富室,亦或为之,无复忌惮。其弊非特乖违礼典、渎乱国章而已,至于妒娼相形,稔成祸乱,则或以此杀身而不悔。
习俗昏愚实可悲悯。欲乞检坐见行条法,晓论禁止。仍乞备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在这里,朱熹建议政府颁布婚礼的完备程式,以为万民效仿。
除了理论上的倡导,很多士大夫还做出了实际的努力。例如唐代永州刺史韦宙在任期间,看到民间有结婚出钱会宾客的习俗,邀请宾客多至数百人,少的也要数十人,很多贫苦人家无力宴请只好逃奔,私自成婚。
这不仅仅是人口的流失,更是文化的断裂,于是韦宙采取措施与乡人约法守礼,移风易俗。“初,俚民婚,出财会宾客,号’破酒’,昼夜集,多至数百人,贫者犹数十;力不足,则不迎,至淫奔者。宙条约,使略如礼,俗遂改。”
很多士大夫更是身体力行,将尚礼不尚饰立为家规。《新唐书》记载尚书右丞裴坦子娶杨收女:“斋具多饰金玉,坦命撤去,曰:‘乱我家法’,立命坏之。”
《山堂肆考》记载:“范文正公之子纯仁娶妇,或传妇以罗为帷幔者,公不悦,曰:‘罗绮岂帷幔之物耶,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者,当火于庭。’”
就个体的行为来说,举行什么样的婚礼取决于个体的婚姻观,而个体的婚姻观又往往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引导、社会宣传的导向有密切关联,并最终形成一种社会群体风气。
对社会群体的婚礼仪式进行反思和回应是士人的责任,而“尚礼不尚饰”婚姻观的提出正是古代思想界反思的结果。呼唤婚礼人文精神的回归,让这种呼吁最终变成为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纳的新的文化习俗,虽需假以时日,却是有价值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