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东发现租户是癌症患者,担心房子变“凶宅”单方面解除赶走租客

小洋人爱八卦 2024-09-09 07:29:25

北京是一个繁华的大都市,也是中国的首都,这里聚集着来自五湖四海各地的精英们,在北京拥有着很好的医疗水平,很多外地得了重病的人会选择来北京看病。

看病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以及人力和时间,因为重大疾病需要住医院,定期复查等,不少病人都会选择在医院周边附近租房子住,方便去医院看病以及做检查。租房子有时候会因为一些矛盾导致纠纷,比如下面这位王女士,因为得了癌症被房东发现,房东怕房子变成“凶宅”,单方面要求王女士尽快搬出去,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纠纷。

事情的经过:

王女士是一位癌症患者,为了方便治疗,与丈夫杨先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

今年 8 月 12 日,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了这套离医院几公里外的房子,租期至 11 月 11 日。房东张先生以低于市场价的 5500 元/月出租,条件是租户要配合看房,因为房屋被挂牌出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签订合同后,王女士和丈夫搬入房内居住。起初,一直有中介带买家上门看房,一切似乎都很顺利。然而,到了八月底,房东张先生带人上门看房时,发现了异常。原来,他看到王女士的头发全没了,联想到自己亲人也曾因癌症住院,便警觉起来。

张先生单独把杨先生叫出来询问,杨先生如实告知了其夫人患癌的事实。 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后,张先生担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为“凶宅”,从而影响出售。

他提出希望租户尽快搬离,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房屋因租户原因成为“凶宅”,租户应赔偿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

9 月 2 日晚,房东将补充协议发给杨先生,还建议看房时让王女士戴帽子。

9 月 3 日早晨,杨先生表示会在十天之内搬离,并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但后来,杨先生又表示 13 日之前肯定搬离,且在此之前不要再提及“凶宅”、“癌症”、“死亡”等词,因为这些词已经对妻子造成了伤害。同时,杨先生称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他们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

9 月 4 日,房东张先生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予租户 7 天的搬家缓冲期,限 9 月 11 日前搬离。

纠纷的点在于

王女士表示对于房东的态度,自己跟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是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房东表示只退未到期的房租以及押金,拒绝赔付违约金。

房东后面认为租户违约隐瞒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房产价值下跌50-100万,赔一个月的违约金相当于白嫖,万万不能接受的。

隐瞒疾病租房是否会导致房子价值下跌及是否构成违约 对于房东张先生来说,他认为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凶宅”,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在他看来,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构成了违约。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租户杨先生在租房时没有提及妻子的病情,但这并非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租户并没有违约。 至于房子价值是否会因癌症患者居住而下跌,这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因素和市场观念的影响。

遇到这种事情也是很无奈,虽然人都会有生老病死,但是很多人都是不希望有人病死在自己的房子里面,虽然这不是意义上的“凶宅”,但是对于房东出售房子来说,对于买房者也是会有考虑的,毕竟这也是人之常情。

在房地产市场中,“凶宅”确实会对房屋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房东担心自己的房产价值受损,希望租户能够配合看房或者搬离,这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他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可能过于急切和强硬。单方面强硬的要求王女士跟其丈夫搬走,导致矛盾冲突加剧。在我看来没有很好的照顾到身患重症疾病的王女士的情绪,导致产生了纠纷,毕竟有时候人很多时候就是为了争一口气。这件事本来是可以妥善解决的,是很有希望心平气和商量解决这件事情,毕竟生活已经够苦了,希望多一些温暖以及善良。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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