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运作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委)、监察机关(国家监委)、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委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为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建立起一套与其性质、地位和运行相适应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将近3000人),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全国人大一般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只能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为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还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专门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都保持175名。
宪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①民族委员会,
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③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④财政经济委员会,
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⑥外事委员会,
⑦华侨委员会,
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⑨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⑩社会建设委员会
共10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正部级职务,副主任委员为副部级职务,这些职务中一般有部分是由原省委书记、原国家部委主官或原军队大单位正战区级主官等担任。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新一届全国人大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变动情况等进行审查。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服务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如下6个服务工作机构:
①办公厅,
②法制工作委员会,
③预算工作委员会,
④代表工作委员会,
⑤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⑥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此外,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都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四个方面。
①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的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
②监督权,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委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
③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是贯彻党的重大决策、集中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④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行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或决定任命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部分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少于或等于半数都不行),才得举行。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有关国家机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等列席会议。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一般包括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四个环节。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等四类。
议案的提出。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国家机构,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议案的审议。审议是议事程序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对法律案的审议,花费时间最长,投入精力最多,是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
议案的表决。议案经过充分审议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进行表决,其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过半数)。
法律和决定、决议的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或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他决定、决议,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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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是如何分配的?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人数都保持在2980名左右,即不超过3000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35个代表团,包括按省级行政区设立的34个代表团,以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分配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大体按约70万人分配1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地区基本名额数8名。
各省份其他应选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香港、澳门、台湾的代表人数和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另行规定。
十四届全国人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代表人数比近40年来的惯例增加了十多人,其原因是,军改后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武警部队代表不再参加各省份代表团而列入军队系统,原解放军代表团改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
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应占一定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应选一定数量的归侨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逐步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要逐步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文内图片均来自网络)
作者 | 黄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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