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遵义城区重要通告!违者,罚!

花开花落随想录 2024-03-01 19:55:52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4年禁止祭祀焚烧的通告

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减少祭祀焚烧香、蜡、纸钱及燃放孔明灯等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祭祀焚烧安全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坚决遏制祭祀焚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禁止祭祀焚烧通告如下:

一、禁燃(烧)范围

(一)城市范围内:新蒲街道:府前路、滨湖路、府后山、红星社区管辖区域、新华社区管辖区域、六角井社区管辖区域、鑫兴社区管辖区域、滨湖社区管辖区域、青城桥社区(中桥特色集镇)、新蒲村(姚兴组、洪江家园小区、官庄新苑小区)、三坝村(一品养尊小区、志坪组、向阳组)。新中街道:播州大道、长征大道、新龙大道及延长线、区管委会至平庄隧道、湿地公园和白鹭湖公园周边、合兴大道、平安大道、科技路、双山路、遵义东站、虾新快线等主次干道可视范围。礼仪街道:新民社区、高铁社区、沙湾社区、和泰社区、平庄社区、灵犀社区、和平社区、盘龙社区、同心社区。

(二)其他范围:森林防火期内全区林区及距离林区1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铁沿线、国道两侧、高压输电线(站)等可视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禁燃(烧)时间

禁燃(烧)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烧)。

三、倡导低碳安全祭祀方式

广大市民要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文明安全祭祀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鲜花祭祀、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城市街道、公共广场、小区、林区等公共场所随意焚香烧纸,严防发生火灾等安全问题。

四、法律责任

(一)对禁燃区内露天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禁燃区内露天焚烧烧纸、纸制冥品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烧纸祭祀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失火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8623047;区民政局:286846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4年禁止露天烧烤(含腊制品

烟熏)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安全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坚决遏制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禁止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通告如下:

一、禁燃(烧)时间

禁燃(烧)范围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

二、禁燃(烧)范围

(一)城市范围内:新蒲街道:府前路、滨湖路、府后山、红星社区管辖区域、新华社区管辖区域、六角井社区管辖区域、鑫兴社区管辖区域、滨湖社区管辖区域、青城桥社区(中桥特色集镇)、新蒲村(姚兴组、洪江家园小区、官庄新苑小区)、三坝村(一品养尊小区、志坪组、向阳组)。新中街道:播州大道、长征大道、新龙大道及延长线、区管委会至平庄隧道、湿地公园和白鹭湖公园周边、合兴大道、平安大道、科技路、双山路、遵义东站、虾新快线等主次干道可视范围。礼仪街道:新民社区、高铁社区、沙湾社区、和泰社区、平庄社区、灵犀社区、和平社区、盘龙社区、同心社区(以上区域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划的临时经营区域的,采取安装油烟净化器等措施后,可进行露天烧烤)。

(二)其他范围:森林防火期内全区林区及距离林区1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铁沿线、国道两侧、高压输电线(站)等可视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限燃(烧)范围

(一)除禁燃(烧)范围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均为限燃(烧)范围。

(二)在限燃(烧)范围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等),烧烤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时间等条件规范经营。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86230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来源:微新蒲

0 阅读:0

花开花落随想录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