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及处罚过程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纵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明,刘泽刚2022年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公司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公司、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亿余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1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对于案涉关联交易事项未予充分关注,且刘泽刚、韦强、张晓屹分别签字保 证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泽刚、韦强、张晓屹是合纵科技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证监会处罚决定
1、对合纵科技责令改正警告,处400万罚款;
2、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
3、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
4、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
四、股卫士提醒投资者索赔
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条件提示】凡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合纵科技,且在2023年12月3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可索赔(该收盘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均可)。该索赔条件供投资者维权参考,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索赔证据材料】股民索赔需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营业部盖章);3.涉案股票对账单(自首次/首笔买入打印至今,证券营业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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