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不接收转账只收现金,河南一男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 2025-02-13 14:21:24

  被执行人担心线上交易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因此在收取租金时从不接收转账,只收取现金。不过,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曾判决吴某支付杜某借款4.7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吴某未履行债务,也未申报财产。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吴某曾于2019年、2022年分别收取第三人租金5万元和15万元,均为现金收取。随后,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进行了查实。吴某到案后,对自己只收现金一事表示认可,声称是怕转账后,自己账户被法院冻结强制执行,所以才选择只收取现金。经过批评教育,吴某认识到这一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自愿认罪认罚。为减轻罪行,吴某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24年7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害怕账户被冻结而放弃电子支付,只收取大额现金,存在故意逃避执行的意识和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电子支付的便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现金交易,而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及各金融电子支付账户进行冻结,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之一。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主动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状况,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电子转账只收取现金的行为,给法院执行带来被动,是典型的拒执罪行为。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勿存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刘熠博

  通讯员:刘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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