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女子买房子签订的合同上是0阳台,可是验房的时候却发现多了一个阳台,为此,房企要求她们每户都要多交30000多元,大家不同意,反过来要求对方付违约金。
女子已经二十几岁了,通过几年的打拼下来,她也存了一部分钱,于是就想着在城区买一套房子,准备结婚生子。
女子看中的不是现房,而是期房,需要等到竣工结束后才能入住,不过也得提现签订买卖合同,上面标注了几栋几单元,多少平方,同时也注明了是0阳台。
不过对于女子来说,没有阳台的房子她并没有觉得什么,对于她来说,更看重的是周边环境和地理位置。
女子的新房终于竣工了,她和其他业主一样,怀着激动的心情来验收房子,看到新房的整体布局,还有周边环境,以及质量等都挺满意,不过大家还发现多了一个阳台,都觉得这是给她们莫大的惊喜。
不过,房企的负责人很快就把大家召集起来,说明了这个阳台是需要补交费用的,大小不一样,补交的费用就不一样,女子需要补交3万多,还有业主需要补交4万多、5万多的。
大家一听不答应了,这不是强买强卖吗?我们签的合同明显就没有阳台,你偏要多建一个出来,多卖我们的钱,大家肯定不答应了。
为此双方协商了多次都没有达成一致,现在负责人的意思是,只要大家不补阳台的钱,他们就不交房。
而业主们也找来调解员,想要向对方讨厌说法,可是调解员找到负责人时,他却拿出了合同振振有词地说道:你看业主签的是不是0阳台,现在我们交的房子是不是多了一个阳台,你说他们该不该付这个阳台的钱。
调解员反问道:多建一个阳台你们询问过业主的意见没有?这样私自违约,是要负法律责任。
而负责人也毫不客气地说:想入住就交钱,不交钱休想入住,他们绝对不会退步,如果业主不服,请随便去走法律程序。
截至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协调中,有人说多一个阳台,肯定得多付钱了,这有什么好争论的。
也有人说阳台可以多建,但是不能让业主多交钱,对方的违约行为,怎么能让业主来买单呢?不让他们赔偿违约金就算仁慈的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多建了一个阳台,业主必须买单吗?
大家看的样房是没有阳台的,交房时却多了一个阳台,这种情况大家可以接受,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来支付,但是大家也可以不接受,并通知对方整改。
民法典第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所以,对方强制大家为阳台买单的行为是违法的,只能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强制对方消费。
二、房企为此承担责任吗?
从表面上看,对方是好心,多给大家建了一个阳台,但是没有经过大家的同意,这无疑是增加了大家的经济压力,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所以,对方这种所谓的好心,给大家造成了困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给大家赔礼道歉,并改建成约定的模子。
三、能否让对方把阳台的价格便宜一点卖?
不过房子修建好了,最好就不要拆除阳台了,由于对方过错在先,本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便宜一些卖出。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上规定,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平均分担损失,但本事件中,对方是有过错的,而业主却没有过错,所以需要对方多退让一步,最好阳台只需要给个成本价。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觉得阳台怎么样处理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