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但又很头疼迷惑的事儿。
顺便大家一块儿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个案例,是这两天沸沸扬扬的民宿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的事儿。
大家的疑问是,这种偷拍行为是犯罪吗?根据专业律师的解读,偷拍是不是犯罪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这种偷拍只自己看,不进行传播。
那么有可能套用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想定这个罪,还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
一个判例是2022年河南洛阳的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公厕安装了偷拍设备,最后统计他一共拍摄了600多部视频。
但他并没有传播或者贩卖,都是自己看了。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偷拍设备偷拍女性,虽然仅用于自己观看,但公厕人流量大,偷拍行为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个人隐私,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王某因犯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第二种情况是,偷拍的视频被传上网络拿去卖钱了,这个性质就大不一样了。相比较第一种情况,这又多了俩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个重判是没跑的。
根据对比,我国《刑法》对偷拍这种事儿,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还不足以入刑。
这种观念是很落后的,根本原因是我们重肉体伤害,轻精神侵害。
偷拍虽然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却是妥妥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包括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都是针对偷拍人的处罚,问题是入住酒店的人发现了自己被偷拍,但并没有抓到偷拍人。
这个时候,怎么保护受害人权利,就只能靠酒店的良心发现了。
息事宁人的,会免个房费啥的。遇到无赖的,他们敢把受害者围起来恐吓一通。
因为这种事儿,在实际执法中就不是个啥大事儿。
综上所述,建设法治文明社会,一定要把各种精神侵害行为坚决重视起来了。
另一个案例大家很常见,就是楼上楼下邻里间的噪音纠纷。
现在的城市高层、板儿房,隔音太差了,几乎没有隔音。
尤其是楼上楼下,推拉椅子、房间里穿鞋走路啥的,真的是一清二楚身临其境。
如果再碰上一个神经敏感的邻居,这个神经敏感不是贬义词啊,有些人确实对噪音很敏感。
那么楼上楼下的纠纷就会永无止境。
从物业到居委会再到派出所,没有人能解决的了,都是和稀泥。
但今天这个案例,在法院判了被告一方赔了钱之后,纠纷也就彻底结束了,很有借鉴意义。
话说某小区一楼下住户,对楼上邻居“如洗漱、瓶盖掉落、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很敏感受不了。
经过沟通后,楼上邻居已经多次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还是不行。
最后甚至要求楼上“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当双方的噪音纠纷到这一步的时候,楼上已经崩溃了,但又没办法。面对楼下用震楼器的各种骚扰,直接法院起诉很难索赔,因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
所以,楼上住户采取了出去租房,把自己的房出租的方案。
果不其然,租户与楼下因噪音矛盾退租后,楼上就产生了租金损失,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楼下赔偿楼上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希望有类似烦恼的朋友可以参考。
本案中,虽然楼上住户略施小计,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可我还是心疼他家的两个租户,招谁惹谁了,花钱租个房子碰到一硬茬,只能落荒而逃。
后来发现,自己原来是整个连环计中的其中一环,成为了证据,该多生气啊。
事儿,反正就是这么个事儿。
说了这么多废话,我其实是想表达个啥呢?年轻人啊,还是得有个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
有了自己的房子,还住什么民宿租什么房啊,哪儿能有这么多奇葩事儿?
啥也不说了,大家趁这几天房市回暖赶紧组团,去看房买房吧。
真正的爱国就是股市做多中国,房市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