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护烧鸡被判10个月,小伙出狱后申诉:要看着抢东西的人走吗

猫拉我怀 2023-05-23 14:33:26

2019年12月24日,街头上来来往往都是形形色色的人物,他们摇晃着各自的脑袋和屁股,朝着不同的方向走去。

河南洛阳伊川县水寨镇,一家普通的卤肉店里,年轻的韩某在兢兢业业的看着柜台,他十几岁开始就跟师傅学做烧鸡的手艺,如今已经纯熟。

他对待顾客的态度一向和善,工作努力,从不惹事,在他眼里自己做出更好吃的烧鸡才是最重要的,赚不赚钱都在其次,不能侮辱自己的烧鸡。

门口来了一个喝醉酒的于某,韩某按要求给他称了一只烧鸡,是74块钱,听到这个数字于某却大摇其头。

“什么破烧鸡这么贵,70吧,抹个零。”于某自顾自的嘟嘟囔,自以为老练的砍着价,但韩某没有同意,表示一分钱一分货,少不了。

于某却不管那么多,手机转账70,但是韩某拒绝售卖烧鸡,并且将钱退了回去,请于某离开,没想到这激怒了于某。

全额退款给于某后,于某感觉自己非常没有面子,这个卖烧鸡的干嘛这么嚣张,走上前自己强行拿走烧鸡就跑。

韩某追出去呼叫村治保主任,于某直接拉着治保主任就打了一顿,抬头看见家人们也过来帮忙了,回头就自信的去教训韩某。

韩某往后闪身躲避于某的攻击,突然于某倒地,膝盖受伤,远处的于家人顿时暴起,将韩某打了一顿。

警方赶到后控制双方,于某被鉴定为左腿髌骨骨折,这一结果出来后,韩某也没慌,感觉和自己没关系,但于某要求赔偿30万元。

好可笑,自己打人没打到,受了伤还要讹人,结果2020年7月,警方突然上门来逮捕了韩某,说他涉嫌故意伤害。

还是于某的事情,经过各种程序的运作,韩某竟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而且多次上诉都没有改变判决结果。

服刑完毕,韩某依然不解“难道要看着抢东西的人走吗?”韩某不能背着罪行生活,选择用余生来不断申诉,追求心中的公平正义。

以案释法

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对于不法侵害,可行使防卫权,上述案例中的韩某本身并非主动攻击,其没有伤害于某的主观故意。

作为酒后闹事逞凶的于某因自身行为引发倒地损伤,韩某不用承担刑责,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于某的犯罪意图无限扩大。

韩某始终都是用合法行为应对不法行为,于某先后攻击村干部和韩某,却因为本身遭受的客观损害更严重而免责,显然不合理。

上述案例中的韩某是遭受侵害的一方,于某屡次嚣张的挑衅和主动攻击,最终却没有被处罚,法官对此存在严重的认定错误。

伤害人身安全的应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还要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仅有客观损害的结果就认定是故意伤害罪,有失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案例中的描述,可以认定于某的膝盖损伤应该是其在主动冲锋攻击的路上自己摔倒导致,韩某对此只有后撤的自我保护行为。

由此认定韩某伤害于某,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相关部门应该详细观察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多方访问在场民众,了解实情。

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应该鼓励民众采用适当的方式处理,最好是放任,随后由警方来处理,这种态度在实际应用中明显比较理想化。

基于保护防卫人的角度,应该允许当事人做出正常的防护行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防卫应该被法律所认可,这样才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的放任和纵容并不利于社会稳定,按照事后损害程度来衡量的决定,对不法侵害者受伤的结果是有利的,将受害者当成了互殴的参与者。

客观上认定损害的同时,应该完整的考虑事情发展过程,认定主观恶意,防卫行为不超过限度标准,追究被害者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上述案例中的于某在店家退款不愿意卖商品之后,选择自主带走烧鸡,构成非法占有,此时的于某已经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侵害者。

店家阻止,甚至是村干部也参与制止的情况下,于某依然不予归还,甚至仗着家人的支援对村干部实施殴打,有共同犯罪的性质。

以暴力夺取相关目标物,已经构成抢劫罪,他们利用行为威胁主动攻击韩某,于某的家人殴打韩某,明显是为非作歹的一方。

抢劫罪是行为犯,虽然抢的只是烧鸡,价值74元,但这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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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拉我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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