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据悉,《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示意图 图据ICphoto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姜启波说,经研究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姜启波表示,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四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