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女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死亡,其女儿发布视频称,母亲身上有伤痕,死因可疑!
前几天,湖南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她是湖南慈利县人,2023年6月14日上午十点多钟,她的母亲主动到当地一派出所接受询问。但是没想到,妈妈这一去就没有再回来,等女儿再次接到警方的电话,匆忙赶到医院时,上午状态还非常正常的母亲一下子竟然就变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也离开了她最心爱的女儿。
这让女子实在无法接受,上午还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到了派出所接受讯问以后,就变成一具冷冰冰的尸体了呢?而且女子还发现了母亲的一些异常,身体上有伤痕,这名女子随即觉得母亲的死亡不属于正常死亡范畴,随即,对派出所的询问过程提出质疑。
正常情况下,按我们所有正常人的理解,派出所在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时肯定有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做的目的第一是为了保留证据,第二是避免讯问过程中有不法行为!
面对女子提出的质疑,警方回应称此次对女子母亲的询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执法记录仪的影像资料,这让这名女子感觉到更加疑惑,她感觉自己的母亲死的不明不白。
该女子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后,引起了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质疑,面对舆论的压力和质疑,2023年6月20日,慈利县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就女子在派出所内接受讯问时死亡做出了详细说明!
2023年6月1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香(女,56岁,慈利县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投案。赵某香在等候讯问期间上厕所途中突然倒地,民警随即联系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慈利县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犯罪嫌疑人赵某香是因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是在等候讯问期间上厕所时发生了意外,后来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恶性心律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
细心的网友可能发现了,在这里上传视频的女子和警方的说法,出现了矛盾,女子声称自己的母亲是在接受讯问后才不明不白的死亡的,而慈利县联合调查组的说法显然与女子说法大不相同,慈利县联合调查组公布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赵某香是在等待讯问期间上厕所时发生了意外。
简而言之,按照慈利县联合调查组的说法,此时的赵某香还并未接受讯问,如果慈利县联合调查组说法属实的话,那女子为何又说自己母亲是在接受讯问后死亡的呢?究竟双方到底是谁在说谎呢?
现在第一件事要证实的就是,赵茂香到底是在接受讯问前发生意外,还是接受讯问后发生意外?这件事情是必须要搞清楚的。
第二,女子发视频称自己的母亲身上有伤痕,这个伤痕是怎么来的?相关部门应该给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
第三,既然联合调查组通报的情况是,赵某香是在接受讯问前上厕所时发生意外,是否应该把这段发生意外的视频监控公布,正常情况下,派出所内应该有不少监控摄像头,不可能一个镜头都没拍到吧?
有位网络大v在评论区的评论很有道理,
有公开,自然就没谣言。
有公信,自然就没质疑。
有公布,自然就没追问。
有公道,自然就没公愤。
如果派出所内有相关监控视频的话,建议及早一步进行公布,早公布比晚公布好,不要等到事情一发不可收拾的时候,再公布视频,那个时候视频已经没有什么说服力了!
现在所有的网友只关注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没有执法记录仪影像?为了显示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正常的执法过程中,不应该有执法记录影像同步吗?
针对网友们的种种质疑,专门上网查询了一下,询问时是否需要录音录像!
根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此处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案件复杂、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等。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每一次讯问都要录音或者录像,要完整、不间断的记录每一次讯问过程,不可作剪接、删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所以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警方在此次过程中,即使没有录像,也不能被视为违规,毕竟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并不属于重大违法犯罪,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即使在讯问过程中,警方没有录音录像,那么,按照相关规定,也合理合法!
那么,现在的争议只有一个,女子所说的母亲身体上的伤痕,到底是由何而来?
赵某香的死亡原因经医院判定为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的心源性猝死,但一个正常人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就会恶性心律失常呢?她生前是否受了什么刺激呢?这些我们都已经不得而知了!
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做尸检了,一般情况下,没人愿意选择做尸检,做尸检就意味着尸体被解剖,这是一般家属都难以接受的,但是如果真的对自己家属死因存疑,尸检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