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域体制内,公检法三家那都是威风凛凛的强势单位,有人有权,工资待遇也比其他单位更高。由于三家单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上主要领导经常由外地“空降”而来,所以很多人认为公检法是垂直管理单位,县委、县政府管不到。事实真是如此吗?
首先来看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
这一条就给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县公安局是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在现实实践中,县公安局属于县政府的组成部门,人财物也都由县政府管理。比如局长任免上,都是由当地县政府来发文的。
垂直管理单位又称条管单位,其首要特征,就是人财物直接由上级单位管理,而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比如税务局、金融监管局、统计调查队等单位,就是典型的垂管单位,其预算纳入中央财政,人事任免由县局的上级单位决定,公务员也由国考招录而来,而不受当地县政府的管理。
单位名字上也可以看出,如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所以,县公安局很明显就不是垂直管理单位。
再看县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25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第38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所以,可以认为县检察院是垂直管理单位。
但县法院与检察院存在不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条规定就与检察院具有很大的不同,检察院是上级领导下级工作,而法院是监督。并且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等领导人员,也由本级人大选举或任免,而不需经过上级机关。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说,法院不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但近年来,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实施了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也就是把市县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全部由省级统管,以避免司法活动受地方的干扰。
改革后,市县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基层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也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所以我认为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的法检两院具由高度的垂直管理特征,可以将其看作是条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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