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示范区的梁女士7月5日向《鲁超帮办》求助:
睢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有商户用石墩将人行道上的公共停车位圈了起来,在人行道上安装了多个石墩,不但占用了施画的停车位,还影响车辆通行。石墩在人行道上自北至南有一排,汽车无法从该处通过。
记者报告:
接到梁女士的求助后,记者在睢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看到,自路口向西不远,在长江路南侧的人行道上有人安装了一排共计7个石墩。这些摆放在人行道上的石墩,位于西侧一家饭店及东侧一家银行之间。7个石墩还用铁皮固定在了人行道上,令人无法移动。其中,南侧的3个石墩位于汽车停车位内,而北侧的一个石墩则安装在了非机动车停车区内。因为石墩的影响,汽车在该处人行道上无法通行,仅行人和电动车、三轮车可从石墩中间通过。
8月9日,记者将该人行道上安装多个石墩的情况反映给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该热线相关负责人对此十分重视,安排工作人员对接示范区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解决。
“经过了解及核实,这些石墩是西侧饭店安装的,已由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拆除。”当日下午,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处人行道上的石墩已被示范区执法人员拆除。随后,记者联系到梁女士时,她说石墩已被拆除了,十分感谢记者的帮办。
8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该处时,看到此前的石墩已被全部拆除,曾被石墩占用的停车位已经停上了汽车,人行道上各种车辆也可以正常过往了。
据了解,《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免费停放点,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对于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今日商丘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