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近日,湖北赤壁。田某报警称刚出生的女儿或被前女友王某鑫卖掉。经过深入调查,民警锁定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嫌疑人覃某,并将其抓获成功解救被拐女童。随后民警赶赴广西省宾阳县,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鑫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交代,2023年7月10日覃某在某软件评论区内看到王某鑫的评论。发现她未婚先孕并即将分娩,没有生育能力又渴望养育小孩的某遂主动联系王某鑫,两人商议后决定以“假结婚”的方式,让覃某得到小孩的抚养权,覃某给予王某鑫8万元的”补偿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覃某、王某鑫均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解救的女婴由警方正式归还其亲生父亲抚养。
同案新闻:此前,2016年7月,郴州女子王某与男子谢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非婚生育儿子小天。2018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谢某与女子小丹结婚。在抚养过程中,王某多次向谢某要取小孩子的抚养费用,后自认为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小天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2020年6月10日中午,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收养人的方式,在汝城县某酒店房间与来自岳阳平江的收养人何某夫妇等人商量收养小天一事,最终何某等人给了王某人民币8万元及小天的外婆一个红包。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法律知识学习
本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2.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其中的支配,是指通过对被害人施加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被害人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但不以完全拘束被害人的自由为必要。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或者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处罚。根据《拐卖犯罪意见》,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4.由于本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所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具体承诺,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甲征得妇女同意,将妇女带往某地使之成为乙的妻子,妇女也愿意成为乙的妻子的,即使甲从乙处收受了巨额财物或者从形式上看是将妇女作为商品而取得了对价,也不应认定为“拐卖”行为双但是,如果妇女虽然愿意离开居住地却不愿意成为乙的妻子,而甲却将其卖给乙的,则依然成立拐卖妇女罪。再如,A征得妇女同意,将其介绍至卖淫场所,妇女也愿意在此地卖淫的,即使A获得了卖淫组织者给付的巨额财物或者从形式上看是将妇女作为商品而取得了对价,也只能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卖淫罪,而不成立拐卖妇女罪。当然,联系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妇女有效同意的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此外,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四、事件反思
本次新闻当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为了杜绝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涉及法律、教育、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策略:
一、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将拐卖儿童定为刑事犯罪,并加大对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这些法律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公约,确保对犯罪者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建立健全司法体系:加强对拐卖儿童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同时,提高司法效率,使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处理。
填补法律漏洞:各国需要解决贩运者可利用的法律漏洞和不一致之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拐卖儿童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人们的警惕性。
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在学校、社区等地方举办反拐卖儿童的专题教育活动,让儿童和家长了解如何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拐卖风险。
增强家庭监护意识: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避免孩子单独外出或接触陌生人,同时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三、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拐卖儿童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加强网络监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拐卖儿童信息的监测和打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拐卖活动。
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跨国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跨国拐卖儿童方面的合作,共同分享情报、执行引渡协议,并为被拐卖儿童的遣返提供便利。
参与国际组织和联盟: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和联盟的活动,共同推动全球范围内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努力。
五、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
为受害者提供全面支持:为被拐卖的儿童提供医疗、心理、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
建立庇护所和康复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庇护所和康复中心,使他们能够远离危险环境并得到专业的帮助。
促进重新融入社会: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六、解决根源问题
扶贫和经济赋权:针对贫困和经济脆弱性这一导致儿童贩运的重要驱动因素,通过扶贫和经济赋权战略来减少儿童遭受贩运的脆弱性。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计划、创造家庭就业机会以及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小额信贷举措来支持贫困家庭。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的活动,通过社区教育和宣传来增强社区成员的反拐意识。
综上所述,杜绝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通过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康复服务等多方面的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