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结束彼此间婚姻关系这一行为。
在古代,离婚被称作“仳离”,而“离婚”一词起码在晋代的时候便已现身了。
离婚存在强迫性与协议性两类,在唐代,大致有七出、义绝及和离这三种情形,其中前二者属强迫性离婚,和离则为协议性离婚。
在古代婚姻关系里,“七出”鲜明地彰显出处于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中那高高在上的“男权”。
所谓“七出”,亦被称作“七去”或“七弃”。其源于礼而后纳入律,如风俗与礼教的“混血产物”,目的并非保障婚姻长久或给男子离婚之便,而是基于宗法主义以维护家族利益。
七出的内容在历代基本没什么变化,按唐朝户令,其包含无子、淫逸等七项,只要妻子触其一,丈夫就可动用“出妻权”来强行结束婚姻关系。
七出之规给男子弃妻带来极大便利,让他们能轻而易举地寻到诸多充足理由去终结婚姻关系。
在唐朝初期,凤阁舍人李迥秀之母乃媵妾,他极为孝顺母亲。其妻子崔氏曾呵斥家中媵婢,母亲得知后不高兴,李迥秀立马就休了妻子。
亦有人只是说:
“贤室即便未避嫌,但其过并非那般严重,怎就急着如此呢?”迥秀道:“娶妻本是为顺其容颜,容颜若违,怎敢挽留,最终没有听从。”
只要母亲稍有一点“不高兴”,居然就能成为休妻的缘由,并且还能堂而皇之地当作“孝养”典范来树碑立传。
令狐建竟为弃妻而污蔑妻子与邢士伦有染,进而将妻逐出,有时丈夫仅是一时羞恼,也能成为休妻的缘由。
五代的潘佑相貌丑陋,其妻严氏却风姿绰约。一日晨,严氏在镜前梳妆,潘佑暗中窥视,严氏忽见镜中恐怖面容,吓得摔倒,潘佑竟因其嫌弃自己而将她抛弃。
只因未依时送饭这一缘故,便会致使将妻子休掉这种情况的出现。
此案件将那时轻易休妻这一社会背景给呈现出来了。
再有这样一桩案件,某乙休妻,妻子不服而上诉说:“我并未违背妇道。”乙却回应:“父母不高兴就可休妻,何必非得有过错。”
孝顺父母应听从命令,礼待姑舅若不悦就离开。乙在父母健在时成家,妻子虽有婚姻之仪却不柔淑。若听从无错,怎会被责怒?宜离。往昔姜诗鲍永之事可证,岂能胡言乱语?
即便是细微的瑕疵和小过错,也都能够被当作休妻的缘由。
唐初时,唐高宗打算废掉王皇后而立武则天为后,众大臣纷纷反对,此时许敬宗在朝堂上为高宗进行辩护说:
一个农家小子剩下种的十斛麦,就想着换个旧妇人。何况天子拥有天下,立皇后怎就不行?与你们这些人有何关系,竟生出异议!
许敬宗提及的显然是那时颇为流行的俗语,意思是就算普通百姓,其家境一旦稍有变化,便可能产生换掉旧妻的想法。
出妻书需由丈夫亲自手写,还得有丈夫与夫妻双方家长的签署,就像“东邻西邻以及见到的人都要署名,若不会写字,可用画指来作记”。
妇女在这种婚姻关系里往往是首当其冲且受害最深的。唐人“去妇诗”中就呈现出了那些被遗弃妇女的凄惨处境。
戴叔伦于其诗作里对那被遗弃的妇女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出门不敢放声哭,风也悲戚日也凄。心里知晓恩义已断,谁又能忍心去清楚地诀别。
下坂之处车声辚辚作响,心中惧怕碰到家乡的亲人。徒然拿着床前的帷幔,想要寄给家中的人。
七出诸条的施行并非毫无条件,其在实际运用中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除“恶疾”与“淫泆”这两条外,若触犯其余五种出妻律条,在三种情形时不可出妻,像为夫之父母服过丧的,女家本宗无人可依靠的,以及娶时贫贱后来富贵的。
以下便是那被称作“虽犯七出,有三不去”的这样一种规定。
唐律明确,妻子若无七出之状却被休弃,丈夫会被判刑一年半;若有七出之状但属三不去情形而丈夫休妻,丈夫则要受杖责一百之刑,且还得追回妻子。
另外,在法律层面上,针对“无子”而休妻这种情况,对其年龄是有限制的,限定在了 50 岁。
若妻子年逾五十仍无子嗣,可允许立庶长子。这意味着,这类五十岁以上无后的情况,并非一概而论地解除婚姻,有的只是取消其嫡妻身份。
经上述讨论能够明白,唯有“恶疾”和“淫泆”才是绝对休妻的条件,在唐代还能发现因未满足七出却休妻而被责罚的个别事例。
李元素乃是其中的一位,他在诸多人物里显得较为特别,给人留下了一定的印象。
李元素历任浙西观察使与吏部尚书等要职。其早离异,后娶王方庆孙女,初为郎官时对妻甚敬重,后因妻无子且他富贵,溺姬妾而薄妻,还受前妻子挑唆离婚。
王氏家族提出上诉,随后皇帝便颁发诏书去责罚李元素,诏书里这样说道:
李元素病中上表言妻王氏礼义有差,愿与之离。本以为他有不堪事,后知是感情不和。其处置不当致妻受辱、朝情惊,应停官并给妻钱物,总数要达五千贯。
在唐朝,有一种强制离异的情况被称作“义绝”。
唐律对义绝做出明确规定,包含四方面,如夫对妻族的侵犯,妻对夫族的侵犯,夫族妻族相互侵犯,还有妻对夫的谋害。
但凡触犯上述几方面法规之人,会被官府强制要求离异,若被判离却执意不执行,就依“义绝不离”定罪,将处以一年徒刑。
和离指的是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彼此都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协议离婚。
之前所引唐律中“义绝不离”的罪条有言:“倘若夫妻之间相处不和谐进而和离,那就不会被治罪。”
据有关解释称,“不相安谐”指的是双方感情不契合,彼此都希望分开的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所谓和离,其主要缘由就是双方情感不睦,进而通过协商达成的离婚。
唐时殿中侍御史李逢年之妻乃御史中丞郑昉之女,然因两人情志不投,最终分开,这可谓是较为典型的和离事例。
进士张不疑曾有过这样的事,他娶妻崔氏,因相处不和谐将其休掉,而后又娶了颜氏。这里所说的“不协”和“不相安谐”意思是一样的。
在唐代,夫妻若要和离,也是必须得有离婚书的。
魏元忠之子魏升娶了荥阳郑远之女,而后魏升因涉谋杀武三思之事遭乱兵杀,魏元忠亦入狱,郑远见魏家失势,竟向其讨要“离书”。
此次事件由郑女和离引发,致郑远丢官,而郑女和离及再嫁未受影响,由此可见和离具备法律效应。
于协议离婚的诸多史例里,存在一部分情况是女子率先主动地提出了离异的要求。
据《列女传》所记,刘寂之妻夏侯氏育有二女,因其父失明,她请求与刘寂离异,回家侍奉父亲疾病,故而得到朝廷的褒扬。
虽说因要归养双亲而选择离婚的人并不多,但这一时期妇女离异,大多还是因为对丈夫心怀不满。
于这一方面而言,最为出名的当属杨志坚离婚这件事了。
妻子拿着诗去到州里,请求开具公牒以便另嫁他人。颜真卿觉得此行为有辱乡里且伤风败俗,于是判决杖责二十,之后任凭她改嫁。
还赐予杨志坚绢和米。有记载称,自那以后,“江左十几年来,再没有谁敢抛弃自己的丈夫”。
倘若相关记载是真实的,那么在当时的江南,弃夫这种情况并非是个别的、罕见的现象。
杜甫把女子主动离异称作“去夫”,其诗中就描述了柳姓女子和丈夫分开,像“天上浮云多变,古往今来,人生啥事都有,近有河东柳姓女弃夫”。
宋朝人如此解释:于夫妇关系而言,贵在能有始有终,就像有个姓柳的女子,竟厌恶其夫,如同挖出眼中物般将其抛弃。
实际上,从杨志坚一事能看出,女子若要离婚,需先获丈夫的“离书”,再去官府申请“公牒”,这与丈夫的“出妻”权利相差甚远,杜甫直接说“出夫”,明显不妥。
在隋唐五代时期,复婚这种情况也是有其相应史例存在的。
隋时李德武迎娶了裴矩之女裴淑英,然而仅过一年,他就因亲属犯罪案件受到牵连,被流放到岭南去了。
黄门侍郎裴矩奏请与德武离异,获隋炀帝恩准。此后十余载,裴淑英守节不嫁,而李德武在岭南另娶尔朱氏,待赦归知裴氏节义,遂休后妻与裴重聚。
然而两年多后,他竟再度奏请与崔氏分开。短短数年,经历了离后又合,合后再离的波折。
再者,吕温之女于大和七年,即公元 833 年嫁给右卫兵曹萧敏,育有两男。至开成三年,也就是公元 838 年,萧敏因“心疾乖忤”,二人遂离异。
在会昌六年即公元 846 年时,萧敏已然病好,通过申请得以和吕氏重新结为夫妻。
由上述几例可知,复婚得再度办理结婚手续。史书言房孺复“随意放纵,无视礼法”,可见复婚虽不违法,但当时习俗并不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