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刘某是个外地来的人,目前在江苏一家大型网络公司做设计。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众网络企业也是紧跟时代的潮流,大赚特赚,而在大赚特赚的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内卷。 刘某为了在江苏混得风生水起,经常加班加点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这几天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多才下班回家,因为他是个初出茅庐的人,在市区很难租到房子,所以他的家离公司很远。 刘某下班走在回家的路上,平时他都是走正门,这次他想抄近路早点回家吃个饭、洗个澡,洗掉一天的疲倦。小道尽头,那名王姓男子正在虎视眈眈地等着“猎物”自己送上门来。王某生性懒散,不务正业,整日里干些见不得光的勾当。有一天他兽性大发,想要发泄自己的欲望,便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守候一名单身女子,恰好被刘某撞见。 就在刘某穿过小路的时候,王某突然一把将他拽了过来,他捂着嘴不让刘某叫出声来。刘某想要挣脱,回过头和王某对视了一眼。当他看到刘某的时候,所有的想法都烟消云散了。后来他才知道刘某长得并不像王某想象的那么漂亮,王某吓了一跳,连忙松开了刘某,让他赶紧回家,然后向刘某道了歉,准备开溜。刘某一开始还有些害怕,但是转眼间就变成了愤怒。因为刘某长得太普通了,罪犯们根本不把他放在眼里,越想越不公平。于是刘某大吼一声,让王某继续强奸她,并且保证不报警。王某吓了一跳,这还是他第一次听到这么奇怪的要求。不过看在刘某长得不怎么样的份上,王某很快就离开了,只留下刘某一个人在原地发呆。 第二天,附近的派出所就接到了刘某的报警,说自己昨晚被人强奸了。当警察把嫌疑人王某抓起来的时候,他也被这件事给惊呆了。【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是,由于刘某的出现,王某终止了犯罪。因此,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有犯罪预备、中止的性质,但并未构成强奸未遂,应适当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准备犯罪的工具为犯罪预备的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进行到一半时,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未实行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当实行终了时,犯罪结果会自动而有效地被阻止。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王某存在着为强奸创造条件的情况,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前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已经着手实施,但因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王某因自己的意志而放弃强奸行为,并无其他原因,故不构成强奸未遂。 在这个人人都爱美的年代里,“不美”反而成了一把“保护伞”。然而有些人却对这把伞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不自信,对自己的不爱,对父母的不尊敬。 这次的事情也提醒了所有人,要遵守法律,在外面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