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与官自古以来都是比较微妙的关系,今天这个案例就是因为城管人员违法强拆导致了两死两伤的悲剧。
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城管一次强拆竟落得如此收场,究竟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
那份备受争议的处罚通知书又是怎么回事?法律对强拆的规定又是什么?我们一起看具体案情。
【案件摘要】
几年前,在宁波某地,某城管中队队长谢某带着其余三个城管到案发地点例行执法,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一处洗车房是违章场所,于是便赶了过去。
然而正当谢某和其中一位城管查办时,该洗车房负责人吕某突然持刀向二人捅去,他们当场死亡,随后吕某又刺伤了余下两个城管。
据调查,吕某有非法拘禁、赌博等前科,曾经是个不法之徒。
官方通报写的是:谢某和一位城管去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遭到吕某袭击,随后又将闻声赶来的另外两名城管刺伤。
但两位目击群众看到的却是:谢某直接下令强拆了吕某的洗车房,没有任何前置程序也没给什么文书。
吕某激动之下先将谢某在内的两个城管刺死,随后他又追到外头,以同样方式刺伤另外两名城管。
【案件争议】
通过上述观点比对可知,两个观点在人物行为和执法程序上的描述出入很大,而且涉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在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目前还没后续通报,但根据此案我们要明白法律对整个强拆流程的相关规定,合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以案释法】
本案是行政违规执法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案情有以下两点:
以谢某为首的4名城管疑似执法流程不完善,涉嫌违规强拆吕某经营的洗车房;
吕某对此勃然大怒,一不做二不休愤而杀之。
一、面对拆除违章建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案中提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什么?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管部门在执法时,碰到需要责令并限期拆除的情况时,如若当事人经警告后还不停止建设或相关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查封、强拆。
简单来说,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强拆的权力,而且强拆前必须要清楚告知相关人员法律条文,这是保障群众知情权。
在本案中,因为案件事实尚不清楚,我们在这里只能假设:
如若谢某等4人没有对吕某释法说理就直接动手强拆,那确实是违法的。
因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需要对此决定下一步要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还是拆掉卖点废铁完事儿。
如若不对此进行告知,则在程序上违法并直接造成当事人不可逆的财产损失。
因为我们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和专业人士不一样,大家只有基本朴素的善恶价值观。
行政机关手握权力,懂得多,那就一定要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而不是像谢某等人一样暴力执法,最终碰上个狠人把命都搭进去了。
此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法律上的释义是:
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毁坏城市风貌时遭到行政处罚而对应的官方通知文书,收到此文书后,行为人需要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恢复原样。
所以,出具这份文书是保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时的必备程序,如若没有这份材料,那既是违规执法又在群众之中落下话柄,不利于执法机构正面形象的维持。毕竟执法机构怎么还能违法呢?
二、如果罗某保持冷静,他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执法人员未能证明自己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吕某可以通过这点妥善处理此问题。
所以他第一步可以当场向谢某等人索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处分两种情况:
1.如果谢某确定会出具文书并且吕某也认为自己违规了,就先表态自己会等到这份文书到手后配合拆除。
在此期间先停止营业做好拆除准备工作,如果拆除有难度可以向做出此决定的执法机构申请免费的拆除援助;
2.如果谢某不出具文书或者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规,这时候可以向上一级执法单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者可选其一。
如果是政府受理案件就开展听证会,如果是法院受理案件那就开展法庭调查,届时双方依法举证质证,吕某就可主张谢某等人执法过程违规,不仅没有相应处理文书还强拆。
最后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执法人员工作时必须要经过专业训练方能上岗,保证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作为群众,我们也要保持冷静理智,不要冲动,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健康生活,和气生财。
自古断人财路之事都会死人
现在的域管权力真大
都他妈是临时工
?城管为啥也管暴力执法拆迁房子了?得得了小命没了?
又是临时工干的?
对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拿着鸡毛当令箭,全国各地都有此种人,以权谋私,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他们懂得六啊。
穷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
到哪都得看理,没理让你带走!
拆迁也属城管?城管权力大的很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