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看到邻居吵架上前劝阻,本是好心,可如果在劝架的过程中被吵架者误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起诉的劝架者说:“我好心劝架却被误伤,你们吵架的双方要承担责任!”被告却说:“你‘擅自’劝架,自己不小心,不该由我们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晚上,喝了酒的小刚(化名)来找女友小晶(化名),结果二人在小晶的店铺内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推搡。
当时,邻居张大姐出于好心推门进去劝解。小晶在争执中摔倒,张大姐见状想去搀扶,没想到小晶继续尝试踢打小刚,导致张大姐摔倒受伤。就医后,张大姐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大姐觉得自己作为邻居,担心小晶一个女孩子不安全,出于好心却受伤,想让小晶和小刚赔偿医药费,但二人觉得是张大姐多事,不愿赔偿。
于是,张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已是深夜,小刚酒后与独自在店的小晶发生激烈争吵,在此种情况下,张大姐作为小晶的邻居,上门劝解并搀扶因情绪激动倒地的小晶,是出于保护小晶、避免双方矛盾冲突进一步激化的善意,亦无法预知可能受伤的后果。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大姐的损失是小晶和小刚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二人应各自对张大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