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随艺动
广东广州,一名男孩跟随家长去商店买水时,看到地上11个月大的女婴,竟然故意去狠狠地踢她的头部,女婴大哭不止。
店主找到孩子的妈妈要求道歉,却被拒绝,甚至威胁上法庭!
“惯子如杀子!”我们不禁想问:这个孩子真的只是个无知的顽童吗?还是他所接受的教育和观念就是这样的扭曲呢?
2023年5月29日,广州一段让人十分气愤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疯传。视频中,一名小男孩在一家商店里,趁店主不注意,狠心地踢了正在地上坐着的11个月女婴的头部。女婴大声哭喊,情景十分心酸。
据女婴母亲透露,当时她正在商店买水,而那名小男孩和他的母亲来店里买水。不料,小男孩趁她转身,狠心地对着女婴猛踢了一脚,导致女婴的头部猛地往前一晃。
看到这一幕,母亲立即找到小男孩的母亲,并请求对方前往医院检查。然而,小男孩的母亲在得知情况后,却只是要求孩子向女婴道歉,并拒绝了前往医院的请求。
而她没有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没问半句女婴的状况。只是让男孩道歉,男孩笑嘻嘻的,还不愿意道歉。
面对如此不负责任的家长,女婴的母亲只能报警求助。警方随即介入调查,但小男孩的母亲却直接称不需要调解,还表示对方可以直接找她的律师。
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愤慨。有的网友说,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孩子的行为投射出父母的认知。子不教,父之过。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必然会和孩子一起承担现在、由此引发的一切。
也有网友说,种什么因得什么果,这位母亲会为今天对孩子的纵容付岀更意想不到的代价,老古语说母慈子孝,说明这个母亲本身问题也很大。
还有网友说,我就想不明白,这件事情这么清楚的,警察为什么要采取调解?能调解的还用报警吗?熊孩子不懂事,家长没责任吗?家长不讲理,出警警察不能训戒教育吗?如果警察走后,两人调解不成大打出手,情况恶化就又麻烦了。
那么根据中国法律,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有了法律依据。
如果女婴因为受伤而需要支付医疗、交通费、家长的误工费的。
那么对方应该为此负责,承担所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但是当施害者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满14周岁的男孩和11个月的女婴,事情会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其监护人,但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女婴受到损害,她的监护人母亲应该提出赔偿;而如果男孩的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他的监护人即其母亲,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而这个男孩明显不满14岁。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家长和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教,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希望通过这起事件,能够引起所有家长们的警醒: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他们的行为举止,切勿纵容他们的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