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让学生签字承诺“自残自杀与学校无关”教育局:收回作废;律师:签字承诺不意味学校能免责

扬眼 2024-12-27 17:03:37

扬子晚报网12月27日讯(记者 郭一鹏) “我将永远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生活……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行为,均与学校无关……”近日,这样一则《承诺书》在网上流传开来,发布者称已经拨打投诉电话,静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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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内容指向,该《承诺书》来自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一中学,《承诺书》前半段是倡导热爱生活和珍惜生活,不过到了下半段则开始“变味”,这段内容为:“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校方不着手于采取防范措施和开展相关心理疏导,反而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责任,让人不解。

记者就此电话联系了五华县教育局,该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县里的官方平台,五华发布已经予以了通报。”该工作人员介绍说。

官方发布

记者找到了这份官方通报,内容显示:12月25日,网络平台反映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订《承诺书》的情况,引起广大网友关注。该局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经查,12月23日下午,该校组织开展“珍惜生命”主题班会,并现场签订含有不当内容的《承诺书》。对此,五华县教育局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通报还表示,接下来,五华县教育局将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督促各学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如果真的出现学生自残自杀行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出现此类行为和学校是否有因果关系、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等责任。如果自残自杀行为和学校有因果关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等责任,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即使有所谓《承诺书》也不行。

李小亮同时指出,上述学校的学生一般应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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