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12)

卷云孤飞 2024-08-05 20:00:38

十二、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和责任的变化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四十条明确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其中包括认缴实缴出资相关情况、股东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等等,同时要求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四、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背景调查时可以够公开获得的信息量有所增加,金融担保行业面临的信息不透明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对于公开途径可以获得的信息或者资料,金融担保机构在尽调资料清单中可以适当删减。

在金融担保合同中,金融担保机构一般会要求被担保企业有关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实际并未严格监督落实,并且登记信息变化应为金融担保机构保后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公示信息平台,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企业出现特定情形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乃至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该等情形出现也将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可能对公司进一步开展其他业务的准入资质等产生不利影响。目标公司受到的影响将间接对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造成不利,从而扰乱金融担保行业的秩序。除此之外,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及变更登记的办理,也是在后续出现争议时否定相关主体善意相对人身份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金融担保行业的应对

企业需完善公司管理,提高对登记信息的核对和更新。从业务开展角度考虑,准确的初始登记与过程管理期间的持续、及时变更登记均应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予以落实。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需加强对此的关注度,以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作为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证据。

0 阅读:16

卷云孤飞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