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职业打假’竟成好人好事?酒商们如何自证无罪

夏菡谈商业 2024-05-24 22:10:41

法律不是冷漠的条文

是正义方的铠甲

葡萄酒行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正在形成

本月初,一场关于“网购酒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欺诈等问题”的案件得到最终宣判,原以为这次又是消费者被无良商家忽悠,可实际上是正经葡萄酒进口商碰上职业打假人。最终,进口商作为被告被判无罪,职业打假人这一脚算是踢到钢板了。

但关于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到底是扰乱市场秩序?还是替广大消费者清扫被骗的可能?站在不同社会属性的角度会有不同的感受不,但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自身经得住查,什么打假人来都不怕。

两个月前,浙江一男子邱某将蒂维妮酒业(深圳)有限公司(后简称,蒂维妮)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花876元网购的酒款有安全隐患且存在欺诈嫌疑,意图通过法律途径让酒款进口商给予十倍8760元赔偿。

购买这一动作发生在两年前(2022年11月19日、12月14日),邱某在抖音商城某醺文化酒类专营店购买了22支坎迪起泡酒,问题出在起泡酒的背标上。他认为,该起泡酒配料表中未标注二氧化碳,属于配料表不明。且背标上的大量外文信息,比如“Containssulphites(笔者补充,该词译为含硫酸盐)”等词没有中文翻译,邱某发现后,认为中文背标没有注明这一易引起过敏的成分亚硫酸盐。

一条条一桩桩证据似乎有理有据,起诉书上列举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等等进口商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同时,邱某通过网购平台没有获得该酒款的进口证明,于是认定蒂维妮对外宣传是意大利进口酒,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可能存在欺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需被告拿出反驳的证据答辩,对面这位职业打假人先心虚了。在两次买完酒后,邱某曾通过网购平台联系商家要求2000元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随后在诉前调解阶段,邱某也表示过若赔偿2000元即可和解。

但作为一个正经的专业进口商,这种诬陷必须刚到底,蒂维妮针对邱某提出的每一项质疑都拿出了合理回应。

首先,案涉产品坎迪起泡酒中的二氧化碳并非人为添加。酒款是按照查玛法或马丁诺帝法并根据欧盟2019/934条例的规定,在高压釜中通过发酵葡萄酒和蔗糖而产生二氧化碳,该过程仅添加特定酵母触发发酵过程。在耐压容器中发酵,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会溶解在酒液里,不会扩散到大气中。

酒款生产商、意大利酒庄弗拉特里马提尼西贡多路易吉有限公司特此声明,在酿造任何起泡酒的整个工艺,都没有额外添加外生性二氧化碳或者通过外部来源添加二氧化碳,并提供了其酿造的详细步骤。因此二氧化碳无需作为配料在配料表中注明,且二氧化碳量很少,对人体无害。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起泡酒大多数也未在酒标中标注二氧化碳成分(人为添加二氧化碳的除外),这是符合行业惯例的。

至于邱某提到的“酒标中大量外文信息未翻译”的问题,实际上中文背标中注明配料含有二氧化料,是“Containssulphites”单词用不同方式进行表述。由于生产过程中添加少量亚硫酸盐后会产生二氧化硫,因此注明配料有二氧化硫也是符合行业惯例,不能认定是配料表不明。

在法庭上,原告邱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的信息被揭穿。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在购买行为发生两年后进行起诉、为什么诉前调解表示2000元可以和解、为什么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找借口拖延的原因。

邱某在购买涉案起泡酒前,就已经知晓背标内容,但由于对葡萄酒行业不够熟悉,误以为这样的酒标存在问题,于是在第一次购买后,相隔一个月进行第二次购买,目的就是为了索取更多赔偿。根据公开网络检索到的信息,原告存在多起购买葡萄酒并诉讼索赔的案例,不难推断出其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普通消费者。

法庭的判决书中写道,“作为职业打假人,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不是生活消费,涉嫌恶意勒索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针对原告恶意诉讼等损害被告商誉的行为,被告保留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几年前的消费市场,卖家话语权更大,那时买家在交易过程中时常成为弱势群体,主动勇敢站出来的打假人成为正义的化身,以自身为武器,保护更多的消费者权利免受侵害。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明确说明了职业打假是弘扬诚信经营价值的好人好事。

然而“打假”这一行为发展到今天成为一种职业,早已没了当年的正义光环,“假一赔十”已然成为一种赚钱的手段。然而葡萄酒作为食品分类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高法认为在食品领域,消费者的目的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这意味着葡萄酒商品需要通过自身没有问题来自证,而不能通过对方是职业打假来反证。

也许在不少商家眼中,职业打假人是麻烦的制造者,但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一样,只要自己的酒款经得起查,也就不必在意是否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就目前消费市场中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是否把职业打假人当做消费者来判罚”这两种针锋相对的情况各占一半。有人说“私权的兴盛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市场中的每一个角色都在逐利,利用职业打假人想赚钱的动机来打击劣质商品属于以毒攻毒。小编想说,凡事过犹不及,一旦打假包含了恶意,不但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拉低市场发展速度,一场交易讲究的是双方真诚,到底也只能靠自己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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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菡谈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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