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张天顺自 1996 年9月在面山 2170中段属于(云南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因民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03年8月30转岗到小铜区域(金沙因民公司小铜区域)张二老板创始人(张某平)团队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至2016年6月小铜区域停产停工。
2017年至今,我多次联系小铜区域的领导,请求出具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但均未得到回应。
2024年,我通过手上的爆破证、上岗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证件,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两次仲裁,均未能确定劳动关系。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2012年,国家强制要求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购买工伤保险。然而,小铜区域领导将工伤保险购买到昆明神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农业种植行业,而非井下矿山开采行业,因此无法为我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的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46条规定,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的,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3. 《工伤保险条例》: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调查取证:
请求公安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对小铜区域的领导进行调查,查明其是否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以及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2. 协助鉴定:
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我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我恳请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我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帮助我解决职业病鉴定问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目前因为这个病拖累,儿子要赚钱给我治病又要养家,儿媳妇嫌生活条件太差离婚走了,儿子也去老挝打工,现在就我带着6岁孙子在乡下生活。全家都因为这个病拖累了。
在此,再次呼吁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回应张先生的诉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我们也希望张先生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我们祝愿他早日摆脱困境,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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