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腾建设工程第37类“捷腾建设”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09 16:22:2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694097号“捷腾建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由一个菱形和两个大小不一的梯形组合成一个六边形图案;汉字位于图形的下方,采用吉页颉润体书写;英文位于商标的最下方,全部采用大写形式书写。引证商标由汉字构成。采用宋体书写,笔画较细,结构严谨。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理念的河南捷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快速的奔跑跳跃。

4、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694097号“捷腾建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捷腾建设”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其次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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