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在2000年3月11日凌晨,赣州市寻乌县某乡镇中学,男子刘某、申某、谢某悄悄潜入女生宿舍,对多名住校女学生实施了猥亵侵害。三人作案后逃跑,警方很快将申某、谢某抓获,并被绳之以法,而刘某却自此消失,23年没再出现。在这23年里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但是这个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的心病,一直坚持追逃。本月,警方终于了解到刘某在广东汕头出现,立即赶往,成功将其抓获。至此,逃逸23年,终被捕。
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之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得益于办案民警的不放弃。2、通报中提到的是两个“情节”:猥亵和性侵。因为毫无疑问,刘某等三人都属于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实施,而同时受害人都还是初中生,本身也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因此,两个情节都将构成犯罪,即猥亵罪和强奸罪两罪将并罚。3、在量刑方面:(1)关于猥亵罪量刑:《刑法》对于猥亵罪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属于结伙对莫名儿童实施猥亵,情节当属于极其恶劣,应顶格五年量刑。
(2)强奸罪量刑:《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多人或者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刘某等人侵害幼女人数较多,甚至可能存在轮奸可能。这种情节是极其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无期以上刑罚。4、关于追溯时效:有人说,都过了二十三年了,为什么还能追究?按照《刑法》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强奸罪虽然最高刑是死刑,但过了二十年一般不再追究。但是确有必要追诉的,需经最高检核准。本案肯定有必要继续追诉,另外规定还要求,对于案发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已经立案追查,所以本身也不受时效的限制了。所以尽管刘某逃了23年,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责。5、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是最不可原谅的犯罪,就应该一追到底,绝不妥协,依法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