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物业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间广告、户外广告等。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摊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收入: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等经营所得。通信运营管理费: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公共设施赔偿:因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售水机运营费用: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物业管理用房收益: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这些收益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能据为己有,应由业委会保管,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收入,这些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些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广告费、停车费等收入,具体使用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的维护和改善,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其他用途。
分析
法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述规定明确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的属性,即这些收入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在使用上,首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小区的日常维护和长期使用的需要,同时也赋予业主大会决定该如何使用这些收益的权利。
司法实践
在【(2019)云3103民初2426号】和【(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17号】判决中,法院支持了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这一判例进一步确认了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的归属权,并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需履行善意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收益权得到保障。
实务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收益归属,但在实际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经营收益的归属和使用仍存在争议。例如,许多业主并不清楚广告费等收入是属于他们的,物业公司也可能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法律实务指出,物业共用部位的经营活动和产生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公布收益的使用情况。这也提醒我们业主应该积极参与小区事务,通过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来合理行使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权和决策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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