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极力要展示的往往是他们正欠缺的。汪小菲和大S虽然已经离婚一年了,但让人没想到的是,精彩的故事才刚刚开始——前有汪小菲被台湾狗仔爆料婚内出轨多位对象,疑似搞“多人运动”,后有汪小菲在微博吐槽前期以及张兰(汪小菲母亲)在直播间大胆爆料大S婚内出轨,榨干男方财产。陈律师就不说八卦了,来说说这中间的爱恨纠葛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
先来说说汪小菲半年前的瓜吧。先前台媒曝光了一组汪小菲和张颖颖在KTV的亲昵的图片。从图片中看,疑似汪小菲的男子亲昵地靠在张颖颖肩上,张颖颖爱抚男子的脸。两人的关系确实非同一般。关于此事,汪小菲也在微博中承认是自己“酒后失态”。但是婚内出轨这事,虽然也算违反了婚内要对配偶忠诚的法定义务,但是婚内出轨这事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定处罚,基本上还是处于一个道德评价的范畴。


但是陈律师注意到狗仔爆料的另一件事情,那就是暗示汪小菲搞多人运动。



而就在昨天,11月21日,汪小菲和大S离婚后再起风波,先是台媒曝出大S到法院要求查封汪小菲在台北的资产,原因是汪小菲拖欠大S的生活费。据悉汪小菲和大S离婚时,双方签下了离婚协议,这笔生活费是双方协商好的。但大S和具俊晔再婚后,汪小菲就拒绝支付这笔钱了,目前拖欠已经高达500万新台币(约115万人民币)。随后汪小菲就发文炮轰大S全家,他表态自己绝对不会再付这笔钱,还说这笔钱是给具俊晔他们交的电费,甚至汪小菲还疑似暗讽具俊晔是窝囊废,住他买的豪宅,却连床垫也不肯换。汪小菲更是直接爆料小S长期非法获取安眠药思诺思,并且每次服用都达到20粒。张兰也毫不示弱,边带货边爆料:一是大s三年前就和具联系上了,小菲一直蒙在鼓里,糊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二是12年前她给小菲买的婚房十多个亿被S妈卖了,钱揣兜里了,她啥也没看着,现在S家住的房子是汪小菲花钱买的。
陈律师现在就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如果多人运动属实,那么在法律层面该如何评价?
多人运动,即法律上的聚众淫乱。首先,从行政处罚层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狗仔爆料属实,且“多人运动”行为发生在内地,有确实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从定罪处罚层面上看,《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犯罪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对偶尔参加者则不以该罪定罪处罚。所以在汪小菲多人运动事件中,如果汪小菲是作为该“多人运动”的组织者,属于本罪打击的对象,当然也要考虑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是否在内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
二.如果多人运动不属实,那么狗仔是否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本案中,如果多人运动为虚,那么狗仔针对汪小菲的捏造事实并且传播的行为是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诽谤罪在情节上,也都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此起事件中,狗仔只是暗示,并没有明说,也没有放出所谓“证据”,而且大众明显对于“出轨张颖颖”这一实锤的证据讨论比较多,陈律师认为这个情节是否严重还是有很多讨论的余地的。
3. 张兰爆料一是大s三年前就和具联系上了,汪小菲一直蒙在鼓里,糊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该怎么签?应该约定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离婚的,双方自愿是基础,书面离婚协议是形式必备要件。而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具体安排,财产分割,共同债券、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等等,现成的离婚协议书模板和格式不可能实质上解决每个家庭的具体问题,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和范本进行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需要的话,可以联系陈律师针对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针对性地拟定离婚协议。
至于张兰爆料的大S先出轨后协议离婚,汪小菲签离婚协议时是否稀里糊涂,这些都难以举证来证明,所以也很难推翻离婚协议的效力。
4. 张兰声称给汪小菲买的婚房被大S的妈妈十个多亿自己卖了,那父母花钱买的婚房应该归谁所有呢,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的意愿一般可以通过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可以看出。
所以,张兰给汪小菲买的婚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为房子是对汪小菲的赠与。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