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中腹部致胎儿早产离世,铁路官方通报!

远悦评社会趣事 2025-02-20 21:53:04



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称,1月22日,她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的胎儿早产离世。

2月19日,张女士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准备起诉。”

2月19日下午,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

第一责任应该是铁路部门,既然连接处不能放行李,为什么不直接隔断?这是设计缺陷,此案的焦点应该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铁路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出现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允许不符合要求的行李箱带进车厢、未及时发现行李存在脱落风险等情形的,则视为铁路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很显然,铁路部门有一个行李尺寸和重量的限制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要办理托运,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现实因素,铁路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这个规定,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执行。

这就导致很多旅客携带的行李本身就超大超重,进而导致在客流比较大的时候原本设置在车厢连接处的大件行李存放处根本不够用。

而很多旅客没有大件行李存放意识,把超大超重的行李放在车厢上方原本是给小件便携行李存放的行李架上了,这就平白增加了很多安全隐患。

旅客叶先生把行李箱放在了贴有“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连接部位,放在了不让放的位置,在责任上是逃不掉的,主要看怎么划分。

铁路部门需证明已经安排人员要求叶先生改进,但叶先生拒不改正,叶先生才可能是责任主体。

各方责任划分分析:

1️⃣定性:可大可小,除了民事赔偿外,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不是过世致人死亡,因为胎儿在法律上一般不视为独立个体,意外导致胎儿流产不构成过世致人死亡。

2️⃣刑事责任:行李箱的主人或者放上去那个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致孕妇重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导致胎盘早剥引发胎儿死亡的,属于重伤二级。

3️⃣民事赔偿:由铁路运营方和行李箱所有人或者放上去那个人分担责任。铁路的责任在于,在运输合同中,它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它显然没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因此由两方或者三方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孕妇是无辜的,希望早日走出阴霾吧!

但是这个事件也给铁路部门和乘客提了个醒,行李放置还需要设置的更科学合理,乘客放置行李还是要注意安全。

建议每列车上安排一定数量的孕妇专座,天天嚷嚷保护妇女权益,来点实际行动好不好!

说了半天你也不知道这个所谓的“连接处”在哪儿?

下面图的位置。

这种设计简直就是为了美观不要安全,直接做一块板或者一杆子插到吊顶上不就没这事了吗?做个45°横杆,那不是没麻烦给自己找点麻烦?

正常人不会往连接处放东西?

设计上有个指导思想:要预设使用者真的是个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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