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教师酒后咬伤学生耳朵被拘10日,为啥行拘?

李肖峰律师 2024-12-05 14:31:12

12月1日1时许,沙坪坝某中学教师何某(男,42岁)在沙坪坝区一餐馆与朋友聚餐,酒后与同店就餐的该校学生吴某(男,16岁)等人发生口角,后拉扯吴某并咬伤其左耳致轻微伤。目前,该局已依法对何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因何某事发时自己跌倒致肋骨骨折,正住院治疗,出院后执行。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结合本案咱们聊下为什么只是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

如果是刑拘,那涉嫌的罪名最有可能就是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此案中,教师何某在酒后与学生吴某发生口角,进而拉扯并咬伤其左耳,导致吴某受伤。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实际损害。在此案例中,何某作为教师,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但在酒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吴某左耳受伤。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但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是造成轻伤或以上,本案中吴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所以不构成该罪。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在此案例中,吴某的左耳被咬伤,但具体伤势程度需要依据法医鉴定结果来确定。

根据轻伤鉴定的相关标准,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等情形都可能构成轻伤。如果吴某的伤势达到这些标准之一,那么他的伤势就可以被认定为轻伤。显然该案中伤害结果未达到这个标准,所以只是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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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峰律师

简介:李肖峰律师,十余年媒体、法律行业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