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2月10日起施行

福州日报 2024-11-21 09:50:16

《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2月10日起施行

计价器上动手脚 最高罚2000元

近日《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办法》明确,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实行无偿使用,取消原《办法》中对个体经营者与出租车驾驶员的户籍限制,将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放宽至65周岁,将原《办法》规定的出租车更新年限由不超过5年改为不超过8年。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

出租车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志。出租车遇车辆或里程计价器故障的,应当暂停载客。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里程计价器故障时继续营运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持本人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活动或者不亮证服务的,处200元罚款;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暂停载客,未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出租车驾驶员被注销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同时注销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出租车企业管理的出租车,违反本办法规定一年内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的车辆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20%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及乘车情况等有关证据。接受投诉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办法》还鼓励出租车转型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推进巡网两种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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