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过四千万,一审获刑十三年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11-07 10:52:27

综合整理自:青岛中院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学庆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庆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学庆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春节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张学庆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行长,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子女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54万余元。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学庆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观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以及该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而各分行的管理人员更是事关金融秩序与国家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严抓严打腐败行为,也正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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