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丽娟
摘要:租佃农场是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西欧出现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常被视为近代西欧农业资本主义诞生的标志。在法国北方地区,早在12世纪就已出现租佃农场。13~14世纪,租佃农场已成为大领地常见的经营方式。14~15世纪,由于黑死病和百年战争的影响,租佃农场反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这一时期土地租佃市场尚不完善规范。16世纪以后,在北方地区租佃市场才真正发展起来,并于17~18世纪达到鼎峰。这种租佃农场采用资本主义方式进行生产,从而推动法国北方地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
租佃农场是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西欧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土地经营模式常被视为西欧农业资本主义诞生的基础和标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也是工业资本家。近代早期这种租佃农场以英国最为典型,因此过去学界大多只关注英国的租佃农场。实际上,近代早期在西欧不少地区都已产生租佃农场,例如法国北方地区、尼德兰等。这些地区租佃农场的兴起同样对本地区农业产生影响。但由于学界过去对这些地区的租佃农场关注少,研究成果也比较少。因此本研究将以法国北方地区租佃农场为例,考察这一地区租佃农场兴起发展的历程并探究其影响。
1 租佃农场的兴起土地租佃制是一种古老的土地经营方式,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佃给承租人使用,以换取一定经济报酬。中世纪时期,西欧地区的土地租佃制通常附带封建义务和诸多束缚,是一种带有封建性质的租佃关系。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开始出现一种新型土地租佃方式——契约租佃。契约租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通过契约建立租佃关系,租佃双方不再附加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和土地依附关系。这种租佃模式使农民逐渐摆脱了领主的限制,也标志着西欧乡村社会封建制度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在英国,契约租佃通常是采取定额租佃的方式。在法国当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契约租佃方式:分成制和定额租佃。其中定额租佃主要盛行于法国北方地区,例如巴黎盆地、诺曼底、洛林等地。
定额租佃(le fermage)是指土地所有者根据租约以每年收取固定租金的方式将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的一种方式。在租期内,承租人在缴纳租金后的剩余部分都归自己所有。承租人的经济实力比一般佃农强,通常拥有经营农场所需的资金、工具和牲畜等。出租人可出租耕地、荒地、牧场、林地等土地,也可出租住宅、谷仓等附属建筑物,甚至出租收税权、磨坊使用权等权利。在法国,租佃农场就是指这种定额租佃农场。
早在12世纪初,北方地区就已出现定额租佃农场。在诺曼底(Normandy)发现的两份最早的租约分别是在1110年和1113年所签订的[1]。这表明当时已存在租佃农场,但当时还较为罕见。12—13世纪,法国北方城市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周边地区的发展,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城市郊区。在城市周边,公有地和荒地几乎看不到。曾经的土地被规划为牧场和园地以及葡萄园。由于投资农业有利可图,大批市民在农村租佃土地,雇佣农业工人耕种,从而推动城市周边租佃农场的发展。到13—14世纪之交,租佃农场已成为大庄园盛行的经营方式。1281—1282年,除了让内维尼耶(Gennevilliers)以外,圣德尼(Saint-Denis)修道院的所有庄园自营地全部被租出去,至少在巴黎地区是如此[2]。13世纪,蒙特-圣-米歇尔(Mont-Saint-Michel)教堂仅在维尔桑(Verson)和布雷勒维勒(Bretteville)两处就有200多块出租的土地[1]。这些数据表明租佃农场在法国北方地区已成为常见的土地经营模式。
2 大租佃农场的发展14—15世纪,法国接连遭受黑死病和百年战争的重创,农村地区受到影响,人口急剧减少,土地荒芜。由于战后劳动力匮乏,领地经营出现困难,也由于常年征战无法监管领主自营地,越来越多的领主干脆将自己的自营地以契约租佃的方式租给他人经营。这进一步推动了租佃农场在法国的发展。战后由于劳动力匮乏,土地大量被抛荒。为留住农民,领主们纷纷放宽条件,例如减少租金、延长租期。因此14—15世纪北方地区租佃农场盛行长期租约,如27年、54年、99年等,甚至出现“几代人”的租约。长期租约是百年战争之后法国特殊的经济形势所导致的,其目的在于留住佃户。但长期租约的出现也表明这一时期法国土地租佃市场尚不规范,土地租佃市场也不甚活跃。这种长期租约对承租人而言是有利的。它保障了承租人占用土地的时间,因此承租人愿意花费时间金钱改善土地,提高产量。但这种租约对出租人而言却并不友好。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承租人家庭在若干年后成为土地事实上的占有者。因此,当经济形势好转之后,长期租约在当地也慢慢消失。
16世纪时,租佃农场总体上还比较少见,但已出现进一步向其他地区拓展的趋势。亨利四世统治时期,租佃农场在诺曼底地区已发展起来。此后,由于土壤肥沃又靠近城市,皮卡迪、法兰西岛,美因和安茹等地的租佃农场都逐渐发展壮大。与此同时,租佃合同也变得日渐规范,且租期缩短。在三年轮作制地区,16世纪之后的租佃合同多为3年、6年、9年的短期合同。1777—1790年,在都兰地区(Touraine)9年的合同占全部租佃合同的48.6%。同一时期在美因地区也是如此,9年的合同逐渐取代了过去的6年期合同[3]。短期合同的盛行也表明当时土地出租较为容易,租佃市场比较活跃。为获得更高利润、提高地租,土地所有者一直试图缩短合同租期。这也激起了承租人的不满。18世纪末,阿尔萨斯的农场主联合起来,建立租佃联合会共同反抗地主缩短合同期限的行为。到17-18世纪,北方地区租佃农场主要是6年、9年或12年的合同。时间过长或过短的租期均被限制,体现这一时期租佃合约日趋规范,租佃市场比较稳定。
17世纪,由于经济实力增长,大农场主通过继承、联姻和兼并小农场等方式不断扩大农场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租佃农场真正发展起来。到18世纪,这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农场发展到顶峰时期,直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根据莫里索(Moriceau)对1550至1800年法兰西岛182个农场的统计,在1550—1574年,大农场平均面积仅为60.5 hm2。此后,农场平均面积稍有增长,但不超过100 hm2。但1650年之后,农场平均面积迅速增长,土地集中速度加快。1650到1674年间,农场平均面积达到134.5 hm2。17世纪末,农场平均面积甚至高达210 hm2。之后虽然农场平均面积有所减少但依然保持大农场经营规模。到18世纪初,农场平均面积依然保持在192 hm2[4]。从以上统计数据可见,17世纪中叶之后法兰西岛土地集中的趋势进一步加快。其他地区也是如此,1760年之后,阿图瓦大农场土地面积上升到150~200 hm2[5]。大租佃农场不仅面积增长,且也越来倾向于将租佃的土地连成一片。皮埃尔·比蒙(Pierre Bimont)花了20多年的时间将他租赁的两个单独的农场组成一个单一的大租佃农场[4]。政府受重农主义影响,也鼓励大农场主们集中土地。1770年政府的一项法令就鼓励农场主们彼此交换条田,从而将土地集中在一起。
大农场的发展显示这一时期法国北方地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已经产生,但这种大农场主要集中于法国北方地区,尤其是集中在巴黎盆地等经济发达地区。从全国来看,占据主导地位的土地经营方式还是分成制租佃。而在英国,早在16世纪部分地区的租佃农场已经占据本地一半的土地。对比当时的英国,租佃农场在法国的发展受到限制。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大批小农重新获得土地,曾经一度发展起来的大农场又大大减少。大租佃农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进程被中断。
3 走向资本主义的租佃农场租佃农场尤其是大租佃农场历来被视为农业资本主义诞生的基础。租佃农场的生产是面向市场的,且租佃关系已不被封建制度所束缚,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而近代早期法国北方地区租佃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大租佃农场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租佃农场与农业资本主义的融合,为此后法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基础。“这样,所谓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起来。”[6]
首先,租佃农场的发展推动农场主们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中世纪时期的传统小农经营不同,租佃农场的生产一开始主要就是要面对市场的需求。其诞生的最初也是由于城市的发展。此后,大租佃农场进一步扩大。这需要雇佣大量工人耕作,也推动雇佣关系在乡村社会的发展。为获取更多利润,这些农场主也在乡村从事其他产业,如木材买卖、粮食买卖等。这些都表明租佃农场的发展使农场主们走向资本主义经营模式。西莫内特·阿兰(Simmonet Alain)是东诺曼底圣尼古拉教区内的一个富农。他在本地拥有35 hm2土地,此外他还参与了什一税包税活动和木材买卖。索尼耶(Saunier)家族最初只是村中一个中等农户,只占有8~10 hm2土地,到16世纪初该家族已经拥有27 hm2土地。这些土地主要依靠雇佣工人耕作。此外索尼耶家族还承包了圣母(Notre-Dame)教堂辖区的什一税,租佃了领主的磨坊和庄园,并且参与了粮食贸易[7]。从这两个家族的经历来看,他们已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时期的传统农民,更像一个商业投机者、农业资本家。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土地,全部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作,且其生产主要是面向市场,目的在于获得更高利润。此外,他们还从事包税活动、木材贸易、粮食贸易等商业贸易活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悄悄地进入法国北方农村市场。
其次,租佃农场的发展也改变了乡村社会的社会结构。租佃农场尤其是大租佃农场的兴起使法国出现一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富农阶层。他们通过经营农场、投资商业等活动积累财富,逐步进入法国社会上层,从而造就了一批农业资本家——大农场主。1690—1739年间,法兰西岛地区大农场主们给女儿们的嫁妆平均价值都达到6 000~10 000利弗尔,条件好的家庭更是高达2~7万利弗尔[4]。一个富有的农民精英阶层已经诞生。不过在获得财富之后,这些大农场主大多将资金用于购买官职以期望晋升至贵族阶层而没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大农场主的子嗣中有不少被送往教会和学校,成为教士、公证人、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农场主只是他们进入贵族阶层,提高社会地位的第一步。从这一点来看,由于这些土地新贵大多没有将资金继续投入农业生产,对近代早期法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租佃农场的发展不仅造就了农业资本家,也造就了一批农村无产阶级——无地或少地农民。过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还能依靠在乡村租佃小块土地生存,到18世纪却越来越难以租到土地。他们被迫离开乡村、进入城市,成为真正的无产者或成为大农场主的雇佣工人。16世纪初,法国大多数乡村仅有少量农业雇工。如特拉佩(Trappes)是巴黎附近一个以麦类种植业为主的村庄,16世纪中叶,全村共有19个农民、13个农业雇工、2个马车夫和约20个手工匠及2个商人。其中农民占33.92%,最贫穷的农业雇工仅占23.21%。17—18世纪,由于土地大量被侵占,缺乏土地的雇工数量明显增加。1660年左右,特拉佩只剩下8个农民和约40个农业雇工[8]。资本主义农场的发展也改变了乡村社会原有的社会结构:农业资本家和无产阶级均已产生。
4 结语在近代西欧地区,租佃农场的发展曾推动了西欧地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技术的革新,从而使西欧农业建立起近代这种大规模农场农业模式。这种租佃农场模式在法国北方地区也曾存在,但主要集中于北方地区。且在法国,直到18世纪后半叶,大租佃农场所带来的农业进步才真正显现出来。而1789年的大革命却使这种进步进程戛然而止,直到19世纪才重新发展起来。但此时英国早已建立起大规模农场模式。回望法国近代早期租佃农场的发展历程,或许也能给我国农业发展模式提供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略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近代早期法国土地租佃制度研究”(19B086)
作者简介:贺丽娟(1983—),女,湖南衡南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国农村史。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