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夏海钧,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2024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中国证监会向夏海钧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夏海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违法事实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2020年虚增收入共计5,641.46亿元。
二、恒大地产在2020年5月26日、6月5日、9月23日、10月19日及2021年4月27日公开发行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处罚结果中国证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第十九条 第一款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 第一百八十一条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