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解读,军士择优招录公务员,标准来了!

三剑客 2024-09-09 19:11:17

剑客行者 三剑客

退役军士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有最新的变化。

以往的“择优选拔”变成了“择优招录”,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今天就来一起解读一下。

文|剑客行者

图|大唐

编辑|剑客山风

一直以来,对于退役士兵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大家都很期待也很期盼。特别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择优选拔的内容,更让大家的期待值拉满。

只不过最后的结果,却是择优选拔变成了择优招录。虽然和期待的样子有一点差距,但是好歹也算是有了一条路径可以实现。

对于为什么这样改,其实大家有很多的解读和猜测,这里不多说。但是笔者认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军地的职务职级对应问题。

对于转业军官来说,这个事情不是问题。1985年,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军地职务职级对应标准有了一个明确。虽然说的是工资待遇,但是在其他方面也就推广执行了。

一般来说,团级对应县处级,营级对应乡科级,也算是各地的通行做法。某沿海城市正营职以下指挥军官和全部专业技术军官基本定为一级科员;河南省正营职定四级主任科员,以下为一级科员;江苏省正营职不满一年定一级科员,任职满一年或者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定四级主任科员,专业技术军官(中校以下)一律一级科员……虽然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大家也都是这样做的,没有什么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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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役士兵来说,在安置到事业单位工勤岗时,有一定的对应标准,对应的主要是职级,但是对于和公务员乃至管理岗的职务对应标准,却一直是一个空缺。

但是对于择优招录的话,这事情就好办多了,招录的岗位本身就有职级层次的规定,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了。

如果未来真的有地方探索这样的路径,这个对应标准该如何确立呢?没有成稿,但其实是有参考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

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规定,说的是退休的军人在医疗待遇方面的事情,说的是医疗待遇标准的问题。

这段话两个意思,一个是退休军官的待遇标准,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响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也是建立在相应的对应标准已经建立,只需要执行的基础上。

另一个意思,是说退休军士的待遇标准,参考的不是退休公务员,而是退休军官的标准。虽然退休军官参考退休公务员,退休军士参考退休军官,绕了一圈其实也意味着退休军士其实也是参考退休公务员执行。但是这样的间接参照发,反而是解决了退休军士和退休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层级对应问题。

也正是这因素,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原本统一说的退休军人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变成了区分退休军官、退休军士两部分,一个直接参考,一个间接参考。但是无论如何,这个待遇标准的对应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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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和当地有关部门交流过,他们说现在在这方面的做法,其实还是军士的工资标准,按照工资标准的对应关系,确定和军官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

考虑到能够退休的军士,基本上都已经到了一二级军士长军衔了,工资待遇也基本在团级甚至师级了,所以当地一级军士长享受的就是县处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其余的都是乡科级标准。这一点,退休军官也是类似的。

所以归纳起来,因为军士的层级集中在军衔而不是职务,所以用军衔层级对应军官的职务层次,再用军官的职务层次,对应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一个比较复杂,也比较棘手的问题,就这样被解决了,而且还有成功的实践经验。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的原因,还在于退休的军士比较少,也只涉及医疗待遇,如拓展到其他方面,特别是军士的安置中,就更加复杂了。

但是这种方式,这种理念和机制,其实给我们很好的参考。在军士的一些待遇保障方面,特别是涉及层级对照方面,采取这种间接对照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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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未来退役军士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专技岗,如何确定其职务职级等级层次,这种方式就不错。在原有军官转业安置相关的标准上,用这种方式进行细化对应,就可以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更好保障退役军士的合法权益,让曾经的奉献和努力不会被忘记。

当然,如果未来能出台更加直接的标准的话,那就更好了。

如果这些细节,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圆满的解决,或许大家期待的打通退役士兵和公务员之间的实现途径,也就不仅仅只有择优招录这一种了,选拔也好,直接安置也罢,或许都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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