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竟然藏污纳垢!”苏州,太仓。一名女子在宾馆浴场内,一个下午先后与4人进行交易,收入1900元。因构成违法,5人皆被处罚。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下属太仓市浮桥镇,传说南宋文天祥在此抗元,领兵驻足,“浮木为桥”,以此得名,沿用至今。本案就发生在浮桥镇,它虽然是一个镇,但却是江苏的经济发达镇,所以消费水平并不低。
案情回顾女子陈某某在浮桥镇某浴场从事违法生意,一天下午,陈某某先后与男子张某某等4人发生交易,具体事实如下:
1、张某某。当天下午,张某某在浴场洗完澡,后与陈某某达成一致,在浴场二楼包厢内与陈某某发生交易。事后,张某某支付800元费用给陈某某。
2、熊某。熊某不是第一次来这家浴场了。当天下午,熊某洗完澡后,以3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交易。在熊某被查后,他又交代了前几天的一个下午,以400元价格与另一名失足女许某某发生过交易,后来许某某也被查,被处行政拘留15天。
3、荆某某。当天下午,荆某某在浴场洗完澡后,以4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交易。
4、李某某。当天下午,李某某在浴场洗完澡后,以4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了交易。事后,李某某支付400元费用给陈某某。
另外,陈某某被查后,还交代了男子吴某某,他是前几天下午在该浴场与陈某某发生了交易,价格是400元。吴某某到案后,又交代了前一天下午,他还在该浴场与失足女宋某某发生过交易,价格是600元。随后,宋某某也被查获,受到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真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处罚情况由于该浴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对其他正常洗浴的人员造成了影响。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经过摸排,查清了陈某某卖淫的事实,又通过她,先后查获了张某某等5名与陈某某发生过交易的人员,还另外查获了其他2名卖淫人员。
由于张某某、熊某、荆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5人的行为属于嫖娼,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熊某、荆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5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全部被送至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至于陈某某,其行为构成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至于这家浴场,在其场所内发生违法之事,它当然难辞其咎。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