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静是独生女,在家娇生惯养,一直没离开父母身边,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对这个女儿呵护宠爱有加。
王伟与张静202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王伟身体健壮,能说会道,很讨张家老两口喜欢。2021年3月,王伟母亲给付张家20万元彩礼,当月25日两个年轻人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张静只有18周岁,没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张静父母也随女儿共同生活在一起。
2022年5月张静早产生下一子,不幸只存活一周便夭折。此后王伟与张静感情产生裂痕,争吵不断,无法缔结婚姻。决定分手各奔东西。两家对返还彩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走向了法庭。
纷争裁判:在庭审中,原告王伟提供了彩礼的转账记录诉称双方虽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并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按法律规定,诉求法院判令张静及其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三人连带返还彩礼20万元。被告称:确实收到了原告的彩礼20万元,但王伟和张静按习俗已举办了婚礼,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育有一子,虽然孩子夭折,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生活费用。因此,被告认为彩礼业已转化为双方生活费用消费掉了,不应当返还。
2022年7月12日,某基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张静、张某、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彩礼人民币8万元。二、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以案释法: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鉴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考虑到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女方育有子女(尽管子女夭折),这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活开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原告为了这段关系所付出的经济成本。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酌定判决由被告张静、张某、李某某返还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张静及其父母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张静及其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接受彩礼款20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连带部分返还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被告应当返还部分彩礼,以体现公平和正义。因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灵活运用法律的判决符合法理和常情,比较人性化的。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