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曾说:“爱情的真正标志之一是平等。”
透过这句话我们不难看出: 婚姻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合作,需要相互支持和理解,而不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
假如,夫妻双方不能互相尊重与信任,就极易被他人影响,即使双方相爱,最终结局也会异常悲惨。
就如同今天案件中的张某,没有完全的信任自己的妻子,生活中始终被丈母娘的强势及村里人的流言蜚语影响,逐渐怀疑孩子并非亲生,最终,失去控制酿成悲剧。
于深夜,张某亲手掐死自己妻儿,最终犯下滔天罪行。
张某,时年30岁,是白水县尧禾镇收水村的村民。
张某自幼家庭异常贫困,父亲在其小时候,便顶不住生活的压力撒手人寰,这成了张某心中挥之不去的芥蒂。
父亲去世以后,母亲也随之改嫁,这对彼时年幼的张某造成不小的冲击。
由于张某自幼不喜欢父亲,便逐渐与母亲交恶,之后便早早辍学外出打工。
即便,张某长大后把母亲接回家中,其家庭关系也一直未能得到改善。
因此,在张某心里便产生了一 个想法,那便是赶紧娶妻成家,从而摆脱这个不幸福的家庭。
由于自小便失去了父母的疼爱,使得他的性格逐渐变的孤僻与自卑。
这种极度内向的性格使得他不敢与人交谈,进而导致他不怎么交朋友,十分之孤僻。感情方面,张某自然也是一直单身,直到妻子刘某出现,才打破这种僵局。
妻子刘某曾结过一次婚,与此同时,她并非原生家庭,还有一个继父。
起初,张某看刘某是个二婚女人,且相貌平平,甚至有些丑陋,便产生难以接纳刘某的感觉,觉得刘某配不上自己。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某发现自己喜欢上了这个相貌不甚出众的二婚女人。
在张某看来,刘某性格安稳、真诚实在、也很孝顺,自己可以与她共度余生。
但,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岳母却对贫穷的张某异常苛刻,岳父也曾对张某直言,其不配娶他家的女儿。
尽管,张某心中极度郁闷,但为了这个家庭着想,便咽了咽唾沫,忍住不说什么
2013年,刘某怀上了孩子,二人也因此,便顺理成章地结婚了。
但这时,岳母又跳了出来,说婚后张某必须得照顾女方的一家。
听到这种要求,贫穷的张某仿佛被生活的压力压得喘不过气来,但他毕竟肩负着家庭的责任,便也忍了下来。
二人的生活仿佛一个飞在高空的肥皂泡,就缺一阵强风吹破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直到2014年的7月,这个契机到来了。
在这年的7月,二人的儿子呱呱坠地,正当二人欣喜之余,刘某的母亲又跳出来提出要求,那就是让他们的儿子姓刘。
张某听到让儿子随母姓,气愤的情感冲进了脑子,当即与妻子和丈母娘大吵一架,他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侮辱。
而他妻子刘某也向着自己母亲说话,更让张某感到心寒与无奈,也为后面的悲剧埋下了一颗深深的种子。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某越来越感到自己的生活与婚姻是被束缚的,他不断提出要求,却每每都被无情拒绝,这使得张某变得更加气愤与郁闷。
这时,村里其他人的闲言碎语终成了悲剧的催化剂。村民见张某地位如此之低,便开始议论纷纷,说孩子不像张某,说刘某跟他继父关系不一般。
这些流言蜚语张某自然听得见,不仅听得见,还记载了心里。
当2015年的某天他再次听见村民的议论时,终于按捺不住心中的疑虑与怒火,他这时就在心里认定了一件事: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妻子和她继父生的。
即使医院的亲子鉴定出来,认定孩子就是他亲生的他也不相信。他辗转反侧,心中像着了魔一样一直嘀咕孩子的事。
终于在当天的深夜,他失去了理智,将还在睡梦中的妻子和还未满周岁的儿子活活掐死,酿成了这个令人痛心的悲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不管张某的动机以及杀人的缘由是什么。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掐脖子这一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刘某及刘某之子的身亡。
应对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应受到刑法处罚。
经笔者查询资料,并未找到其相关判决结果。
本案中我们应注意到一个问题,即张某的杀人动机是逐渐加深的,这与张某自身孤僻且不善表达的性格有关。
但悲剧的发生还与女方家人的情绪以及行为有关系,刘某母亲的逼迫行为致使张某内心崩塌、失去理智。
但女方家人的行为无须受到刑法制裁,且张某被逼导致的失去理智不影响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但是双方若是平等沟通、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或许这一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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